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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男子入住酒店后,看到桌上有酒水饮料,自以为是酒店免费提供的,拿起白酒就

陕西汉中,男子入住酒店后,看到桌上有酒水饮料,自以为是酒店免费提供的,拿起白酒就喝了。退房时,酒店工作人员,要求男子按标价支付酒水的费用。男子就是不给钱,说自己已经交了房间费,房间里的东西就应该免费使用。酒店一看男子拒绝,也不惯着他,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男子按着酒水的标价支付货款。法院这样判! 法院网6月12日,报道了这么一档子好笑的事。 一位李先生,说自己没有入住酒店的经验,看到房间里有酒水,拿起来就喝掉了。 没想到,退房时酒店却让他按标价支付,李先生质疑,酒店诱导消费,结果被酒店告上法庭。 李先生来当地出差,他提前预定了酒店,当天入住后,感觉旅途劳累,洗了个热水澡放松心情。 之后,舒舒服服的坐在沙发上,对已入住的房间打量了一番。 他觉得酒店条件不错,各种设施也都是新的,又清爽还卫生。 李先生看到桌上摆了矿泉水,和各种咖啡饮料,再一看,竟然还有白酒。 他以为自己订的房间价格也不便宜,这些酒水饮料,应该是酒店免费提供给客人的。 他先是喝了两瓶矿泉水,又看到白酒是自己喜欢的牌子,忍不住将酒瓶打开。 又拿出自己带来的鸡爪,一口鸡爪一口白酒,享受起来。 等喝完了这瓶白酒,顿时浑身的疲惫都消除了,李先生趁着晕乎乎的感觉,美美的睡了个好觉。 第二天,去前台退房,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他喝的那瓶白酒是付费的,让他交钱。 李先生一听,白酒的价格还挺贵,他马上不乐意了。 争辩说:先不说你们故意卖高价酒的事,我是交了房费的,房间里的东西,就应该免费使用。 你们凭啥再另收一份钱?这也太不合理了,这瓶酒,我是1分钱也不会付的。 酒店工作人员也愣住了,酒店房间,放有各种各样的物品,有的确实是免费的,像矿泉水、茶包、咖啡包。 可有的是付费的,像白酒、零食和方便面,这是大家都公认的,这位先生是真不懂,还是装不懂呢? 李先生不干,他认为哪有这样的事,我可不做冤大头,你们标价标哪了,我怎么没看到? 原来,李先生以为,标价是像超市那样,在瓶身上贴上了印好的价格标签。 服务员说:每个房间里都有一张价目表,所有付费的项目,都在上面清清楚楚的表明了。 李先生坚持说,自己没根本没看到,价目表应该放在大家都能看得到的地方。 你们放在隐蔽的地方,谁知道写的是啥,再说,你把付费的酒水放房间,就是诱导消费。 工作人员猜,李先生可能对住酒店的规矩不太懂,就耐心的给他讲道理。 我们酒店是明码标价的,合法合规,你没看到价目表,不等于没有,不存在诱导消费这一说? 先生,你还是把酒水的钱付了吧? 李先生可不吃这一套,认定自己被酒店坑了,一瓶酒比超市贵很多不说,还把价目表,放到自己不留意的地方,这钱肯定不能给。 其实,价目表就在桌上放着,只是李先生自己没留意。 为了这一瓶酒,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酒店也是第一次碰上这么较真的人,但也不想惯着他。 于是一纸诉状把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他按酒水的标价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房间里的酒水、零食之类的,只要明码标价并不违法。 李先生喝了那瓶酒,就等于接受了酒店的服务,酒店要求按价付费,合情合理。 但是,考虑到李先生缺乏住酒店的经验,又确实没看到价目表。 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李先生愿意按市场价支付,酒店也不再追究。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如何来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李先生饮用了酒店提供的付费白酒,获得了酒水的使用价值。 酒店因此丧失了该酒水的所有权及预期收益。 李先生与酒店之间未就酒水消费,达成有偿服务合意,或其消费行为基于重大误解。 即使消费者,误将付费商品当作免费物品使用,其客观上仍占用了经营者的财产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虽无主观恶意,但仍需返还不当利益,以平衡双方权益。 《价格法》第13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 一般在入住酒店时,通常会默认基础洗漱用品免费,但对酒水、零食等可能产生额外费用的商品,酒店应明确告知。 如酒店未尽到提示义务,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本案中,即使李先生存在误解,其仍需按合理市场价支付费用。 最终,李先生按市场价支付,保护了酒店的财产权益,也考虑了李先生的误解,符合公平原则。 对此有人认为,酒店不应将付费的商品摆在客房内,在客房卖东西,超出经营范围,应视为免费赠送,或者是故意诱导消费。 也有人认为,客房内放置付费品,是为方便客人。但有人就是装傻,把自己的不知道,当做不承担个人行为后果的理由,其实就是占小便宜。 对此,您怎么看? 信源:法院网官方账号2025-6-12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70
用户10xxx70 4
2025-06-19 18:59
滚,付费的放大厅,或在房间按个售卖机,我租的是房间,房间内物品就应该免费使用。你们这是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