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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一44岁月嫂在雇主家干活时,突然发生心梗住院,而后,他们在向家政公司要

湖南长沙,一44岁月嫂在雇主家干活时,突然发生心梗住院,而后,他们在向家政公司要求担责时,家政公司却表示他们只是中介机构,月嫂也不是他们的正式员工,他们没有任何责任。

据月嫂的丈夫表示,妻子生病期间,从头到尾,家政公司没有任何的问候,连电话都拒接,太不负责任了!

网友:“把钱赚去了,还不用担责,哪有这样的好事?”

据了解,现年44岁的潘女士是一名月嫂,5月28日,在某家政公司的派单下,潘女士前往雇主家干活。

不料,还没到半个月,潘女士在工作中就因突发急性心梗晕倒。

事后,潘女士来到医院做了手术,期间花了20000多元。

据潘女士的丈夫表示,家政公司对此事多多少少要承担一部分赔偿的责任,但家政公司对此事的态度和做法却令人寒心。

从始至终,家政公司一方从未来派人至医院对潘女士进行探望,就连拨打的电话也都拒接。

要让家政公司对此事负责,家政公司要么说他们是中介,只负责给月嫂派单抽成,要么就是表示月嫂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反正就是不断推卸责任。

潘女士的丈夫无奈,便找到记者帮忙。

记者随后来到这家家政公司,家政公司则拿出了当时潘女士签订的合同,合同上显示雇主系甲方,潘女士系乙方,而家政公司系丙方。

家政公司再一次表示,他们仅是中介机构,主要为雇主和月嫂提供信息服务对接,在此过程中向月嫂收取服务佣金,并不是用人单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据家政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他们曾为潘女士购买过保险,但该保险仅限于受到意外伤害赔付,而发生自身疾病则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家政公司负责人还说,潘女士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也不构成劳动关系,保险赔付标准也很明确,如果潘女士一方非要让他们担责,就只能诉诸于法律。法律如果判决他们担责,他们一定责无旁贷!

的确,潘女士出去工作,突然间生了重病,治病还花的比赚的还多,任谁都难以接受。

从情理角度看,员工(即便只是合作关系)生病了,派人去医院探望一下,哪怕只是打个电话关心几句,这都是人之常情。

可这家家政公司倒好,从头到尾不闻不问,电话也不接,实在太冷漠,一点人情味都没有。

但话又说回来,在责任承担与否和多少上,都还应该依法而行。

本案中争议的关键在于,潘女士同家政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因为只有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才能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等特定责任。

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般需要看双方主体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进行劳动管理、是否按月支付固定报酬等。

对于本案而言,如果家政公司与潘女士签的仅是中介服务合同,对潘女士并无日常管理,报酬也是代收代付,那么潘女士与家政公司大概率不构成劳动关系。

而家政公司为潘女士购买的保险仅限于意外伤害赔付,潘女士心梗属于自身疾病,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也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那么这样一来,潘女士就追责无门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潘女士同家政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其受雇于雇主,双方之间则成立劳务关系。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简单来说,如果雇主安排工作超出潘女士身体承受能力或工作环境有安全隐患,导致其疾病发作或加重,雇主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否则雇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当然,以上的内容只是根据理论推测,具体还要有相关证据加以印证。

总之,无论是家政公司还是雇主,对潘女士的遭遇应给予一定人道主义关怀,抛开法律不谈,光是做人的基本情分,也不该对潘女士的遭遇不闻不问。

如果家政公司能事后及时派人前往医院对潘女士进行慰问,他们又岂会计较一些钱款上的得失呢?

对此,这事你怎么看呢?

信源:红星新闻 202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