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工载车主上路进行试车检测
不幸发生车祸
经鉴定
车主颈脊髓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而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
修理工竟然是无证驾驶
……
陕西省检察机关近日通过办理一起汽车维修服务领域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激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案涉修车公司被判赔偿被侵权消费者10万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修车出车祸
2016年6月,小武在某泰汽车公司对新购买不久的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维修保养结束后,修理工小陈告知小武,车需要上路进行试车检测。小武没多想,就坐上了副驾驶位置,毕竟这是维修后的正常流程。然而,当小陈驾驶车辆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时,未避让右方道路上行驶的一辆车,导致两辆车重重地撞在了一起。
待小武再次恢复意识时,发现自己已经躺在了医院的病床上。经鉴定,小武颈脊髓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而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更是让小武震惊不已——修理工小陈竟然是无证驾驶,因其在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也未让右方道路车辆先行,负事故全部责任。得知这些信息后,小武充满疑惑和愤怒:在正规的汽车公司维修和保养车辆,上路试车的修理工怎么会没有驾驶证?汽车公司对此知情吗?一连串的疑问在他心中翻滚。
艰难维权路
小武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2017年7月,小武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泰汽车公司和小陈共同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及汽车贬值损失等各项费用。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实际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小武还主张二倍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试车的行为应当属于职务行为,但难以认定某泰汽车公司系在明知小陈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安排小陈试车,故对某泰汽车公司难以认定符合“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情形,小武主张的二倍惩罚性赔偿缺乏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只支持小武除此之外的其他诉求。
小武、某泰汽车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级法院均判决某泰汽车公司只赔偿直接损失,驳回小武要求二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
2023年3月21日,小武经人建议,带着所有的材料,来到了西安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在依法受理了小武的申请后,承办检察官意识到这起案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这不仅仅是维护消费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还事关汽车维修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以及检察机关在激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条款中的履职担当。
监督促改判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些新的线索逐渐浮出水面。原来,小陈之前就有无证驾驶客户车辆的违规行为,而某泰汽车公司对此并非一无所知。公司内部早就有相关记录,可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加以规制,反而放任小陈继续从事试车工作。这一发现让承办检察官意识到,某泰汽车公司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小武理应得到合理的赔偿。检察官还广泛检索了同类判例,积极借鉴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同时,西安市检察院也邀请法律专家和行业专家共同探讨对某泰汽车公司的责任认定问题。
西安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在对该案研讨时认为,某泰汽车公司明知小陈无驾驶证且有违规行为,却未加强管理,导致小武遭受人身损害,在此情况下,小陈的“无证试车”行为属于服务缺陷,经营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该院决定提请陕西省检察院抗诉。
2024年5月23日,陕西省高级法院经再审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酌定某泰汽车公司向小武支付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某泰汽车公司作为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试车服务并非偶发,而是日常经营中的常见行为,如能及时督促其改进服务,将会产生行业示范效应,从而预防此类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再次发生。”承办检察官对记者说。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应当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对于具有普遍适用意义,能够促进经营者弥补服务中的常态化缺陷,且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依法开展精准监督,通过启动再审促改判,对经营者予以惩罚,阻止其重复实施侵权行为,进而达到警示和规范其他同类型经营者不当管理行为的效果。”西安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该案系陕西省首例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民事检察监督激活汽车维修服务领域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被西安市委政法委评选为优秀侦办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司法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标尺,倒逼汽车维修服务行业规范管理,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