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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相差14岁的姐弟恋同居8年后,女方患癌。男子提出分手,女方转给他50000

北京,相差14岁的姐弟恋同居8年后,女方患癌。男子提出分手,女方转给他50000元分手费。不料男子却反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同居期间他转账的37万。但蹊跷的是,开庭那日,男方却没有出现。

(信源:热度新闻)

张女士50岁那年,认识36岁男友。

虽然两人年龄相差14岁。但爱情没有年龄和距离。

两人认识没多久,小男友就到北京投奔张女士,吃住在她家中。

光阴如梭,转眼8年过去。女士已经58岁,小男友也44岁了。人们都以为他们要继续生活下去时,一个意外却发生了。

张女士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被查出癌症。

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不仅让张女士很难接受,也击垮了他们8年的感情。

小男友很快提出分手。张女士很痛苦,但她也知道,自己患癌,时日无多。小男友坚持要走,即便自己勉强留下,留得住人,却也留不住心。

于是,她主动给小男友转账5万作为分手费。

在张女士看来,虽然自己患癌需要亲人在身边陪伴照顾,也需要钱看病治疗。

但她觉得,做人做事要问心无愧。所以她给男人转账5万。以了结他们之间8年的感情。

可张女士做梦都没想到。她前脚给小男友转账5万,后脚小男友反手就把她告上法庭。

男子在诉状中写道,他跟张女士同居8年期间。他一共给张女士转账37万。

他给张女士这37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男子认为,当初他给张女士37万。是奔着跟张女士结婚去的。这笔赠与是有条件的。

可张女士却跟他分手,赠予所附加的义务就不能完成。

因此,这37万就成为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张女士跟他没有关系,那这笔钱就是不当得利,自己为此损失钱财,可以请求张女士返还这37万。

那么事实真相是否如此?

根据调查结果。男子一直住在北京张女士的房子里,他的吃穿用度都在那里。

在最初的几年,他根本没有给张女士钱。

在北京租房有多贵,吃饭开销有多贵,大家都知道。

他这37万,根本就不够八年同居期间的两人共同开销。

张女士等于在倒贴他。可他不但不懂感恩,反而在张女士患癌期间提出分手。还把张女士告上法庭索要钱财。其行为不但冷酷无情。还大大伤害到张女士。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开庭那日,男人或许觉得心中愧疚,或许是因为其他原因,他竟然缺席了。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1、男女同居期间,财产该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也就是说,男女同居时,他们各自的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以及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两人共同出资的收益和已经无法区分的财产,则根据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权益进行分割。

本案中没有说张女士和男方共同购置了多少财产。

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的财产应该是各管各的,只不过男方向女方支付了37万费用。

2、男方要求女方返还37万,是否太过绝情?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两人同居8年,女方患癌后,不管是出于人道主义还是8年的情分,男方都不应该在女方最需要他的时候离开。

其次,虽然男方在8年中一共给女方37万。但女方又返还给他5万,剩余32万。

这32万是两人同居8年中,共同生活的费用。

32万÷2还有16万。

也就是说,两人在这8年中各自花16万。平均每年只有2万。

我们都知道北京的房价有多高。如果男子自己租房,这2万块大概只够他租金。更何况他还有吃饭其他开销。

所以,这8年中,他给的这点钱远远不够花。

而他在女方患癌后提出分手,接受了女方返给他的5万后,竟然把女方告上法庭,男方这个举动,绝情到极点。

3、开庭那日男方缺席,法院会如何判?

《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男方没有正当理由,却缺席了开庭审理。那么法院就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有人说,男女双方同居时间太长。导致两人感情没了。应该在认识几个月后就结婚。

也有人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长时间拖着对方谈恋爱,本质上就是耍流氓。

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