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花42578元,订购了某品牌门窗。并通过购物中心提供的交易平台,与店家签订了订货单和销售合同,并支付了全款。谁知门窗安装完了,男子却发现,不是自己订购的品牌。店家说:看错图纸,下错单了,不过,给他安装的是高端货,比他定的低端货质量好、价格还高,他不吃亏。男子不同意,但购物中心承诺的“先行赔付”也不认了。男子大怒:我不要高端货,给我拆走,必须退一赔三!男子将店家和购物中心,一同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京报网6月17日报道,张先生想给家里换一套新门窗,他去某购物中心的门窗专卖店选货。 张先生心中早有定论,他有自己喜欢的牌子,是他早就相中了的某品牌的门窗,今天来店里就是为了购买。 他坚持不选最贵的,只选自己喜欢的。和合适的。 最后,张先生在这家门店定下了门窗,又通过购物中心提供的网上交易平台,与门窗公司签订了订货单和销售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门窗的价格为42758元,合同中还写明了,购买门窗的品牌、型号、价格。 当天,签完合同后,张先生很痛快的,通过购物中心的统一收款系统,交付了全款。 之后,店家按照规定,给张先生出具了交款凭证,凭证上也写明了门窗的品牌。 按说无论收款凭证,还是销售合同,把门窗的品牌写的都清楚明白,这肯定不会弄错。 可令张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事情还是出了意外! 所有的手续都办好了,钱也交了,张先生在家安心的等待,店家送货上门和安装。 不久店家送来了货,张先生也没仔细看品牌,只看了门窗的型号是对的,同意了安装,很快门窗安装完了。 张先生却无意中发现,门窗上的商标,竟然不是自己买的那个品牌,而是另一个品牌的商标。 张先生又仔仔细细的挨个查看,这一看他彻底怒了! 全套的门窗,全部都货不对板,根本不是自己因喜欢和信任,下单的那个品牌。 张先生很纳闷,自己专门挑选的牌子,各种单据上也都注明了品牌名称,店家为啥还会弄错? 他认为,肯定是店家故意用别的品牌,替换了自己买的那个品牌。 这搁谁都不乐意!张先生立马找到店家,质问他们,为啥私自把自己下单的品牌更换了? 店家赶紧解释说:当初是业务员下单时把图纸点错了,所以品牌也跟着错了。 不过还好,给张先生家里安装的那款门窗,是中高端货。 比张先生原来订购的那款门窗,质量更好,价格也更高。 张先生不乐意了:我选的是自己喜欢的品牌,我不管价格高低。 店家还想说服张先生,说他订购的那个品牌门窗是低端货,安装的这款更好,装都装好了,你又不吃亏。 张先生据理力争,觉得店家这是欺诈行为。 店家却说:如果自己是故意更换品牌,应该把包装膜带商标全部撕掉。 现在包装膜还好好的,说明就是弄错了,不存在欺诈。 张先生根本不信店家说的这一套,从下单到送货,再到安装,店家没都没有主动给他说过,弄错了品牌的事。 而这时候,购物中心也把责任推的一干二净,说他们只是代收款,其他概不负责。 而当初购物中心承诺的“先行赔付、也不承认了。 张先生很气愤:他们以为门窗已经安装好了,客户不乐意也得认了。 但他可不想吃这个哑巴亏,张先生将店家,和购物中心一同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后认为,店家发货并安装门窗,和张先生订购的门窗品牌不一致,发货单和合同也不一致。 因此,法院对店家所辩称,实际安装的门窗更高端,价格更贵,以及不存在欺诈的抗辩,不予采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张先生在合同中约定了购买品牌的门窗,而店家最终提供并安装的,是另一个品牌的门窗,这与合同约定不符。 尽管店家辩称,是业务员下错单,但从张先生的体验来说。 他收到的商品,不是自己所订购的,这在客观上造成了“货不对板”的情况。 而且店家在整个过程中,直到张先生发现问题,都没有主动告知,品牌错误的事情。 按照上述法律条款,张先生有权要求增加赔偿。 具体到本案,张先生购买门窗的价款是42758元,所以按照3倍赔偿的规定,店家应支付的赔偿款为128274元。 购物中心,作为交易平台,承诺了“先行赔付”,在法律上具有法律效力。 当店家出现欺诈行为时,购物中心,不能仅仅以代收款为由推卸责任。 当出现问题时,购物中心需要和店家共同承担责任,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购物中心应对店家的欺诈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店家退还张先生货款42758元,并支付3倍赔偿款128274元。 一审后,店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店家上诉,维持原判。 你认为,是店家故意更换了顾客订购的品牌吗? 信源:京报网2025-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