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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叫了个女助教,陪自己打了一夜台球,5小时收费400元,男子看到账单后

重庆,一男子叫了个女助教,陪自己打了一夜台球,5小时收费400元,男子看到账单后翻脸:我就打了2小时,其余的时间都是她在请教我,我在教她,我不是玩霸王球,因为我有钱。男子接下来的行为,让人 大跌眼镜。 6月15日,何某半夜12点多,不但没困意,还玩性大发,想去台球厅玩几杆子。 他来到一家新开的台球厅,玩了起来,那个时间,朋友们都睡了,只有他是个夜猫子,也没办法呼朋引伴,但他自己玩又没意思。 还好,台球厅提供助教服务,女助教长的也漂亮,何某就决定叫一个。 乔女士在台球厅做助教,被何某点了服务,何某并没问价,一副财大气粗不差钱的样子。 而台球厅也没告诉他收费标准是每小时78元,因为以台球厅的经验,第一次来的都会问价,不问的,就是常客,知道收费标准。 果不其然,有乔女士陪着打球,气氛一下子热烈起来,俗话说,男女搭配,干活不累,玩也是一样。 何某和乔女士,一玩就收不住了,从凌晨2点玩到5点多,感觉时间过得很快,再不回去,就会耽误第二天的工作。 何某一看时间,再乐不思蜀也得走了,他竟准备扬长而去。 台球厅工作人员赶紧叫住何某,提醒他还没结账呢,不料何某并不是忘了结账,而是压根就不想结,双方争执起来,奈何何某寡不敌众,他被工作人员拉扯着回到了台球厅。 何某一看,不结是走不了了,他拿起账单,吓得瞠目结舌,自己放飞自我一晚,叫了个助教,竟然付出400代价,再加上杂七杂八的,一共消费651元。 但何某只愿意掏200元,其他的得用他不承认,在他看来,助教只陪他打了2小时,其他时间都是助教再请教他,凭啥收钱?他没让助教交学费就不错了。 而且,台球厅算了他5个小时,但明明是2点前不收费,这么算下来,他就打了2个多小时,给200元都多了。 台球厅工作人员也不跟何某废话,直接调出监控,让他闭嘴。 何某一看无法抵赖,又改口说他和乔女士是朋友,他来打台球是捧场,现场教学,不是消费,所以他教乔女士的那段时间,不能收钱。 对于何某的狡辩,台球厅压根不惯着他,助教都是专业人员,那用得着跟何某请教,少废话,上了台球桌就开始计时,不给钱别想走。 何某无论如何是不愿意掏钱的,他大言不惭的说,他不是打霸王球,因为他有钱,不差这仨瓜俩枣,他学的是成功学,也是成功人士。 最终,何某竟然报了警,面对这起消费纠纷,民警本着大事化小的原则进行调解,台球厅实在不想再跟何某这种人纠缠下去,就吃点亏,让何某支付180,这件事就到此为止了。 万万没想到,何某连180元都不想出,想让他掏钱,得赔偿他的包,因为他想离开时,被台球厅工作人员把背包扯坏了。 可把台球厅气坏了,认为何某得寸进尺,坚决不赔,为了这180元,何某想起诉台球厅。 有人说,人家不是看你长得帅,才陪你打,是看你有钱,才赔你玩,结果你玩不起。 丢人现眼,玩不起不要玩,打霸王球,还装。学成功学的,这么抠门!祝你永远不成功。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何某在台球厅点选女助教陪打台球,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何某作为消费者有义务按约定支付费用,而台球厅依约提供符合质量的服务。台球厅通过活动规则公示收费标准,助教费78元/小时、凌晨2点前免台桌费,已尽到价格告知义务。 何某没主动询问但实际享受服务,视为默示接受定价规则。如果何某对费用存疑,应在服务开始前提出,而非事后否认。 何某主张“部分时段系教学助教,不应收费”缺乏法律依据。 服务合同的核心在于时间占用和劳务提供,助教的“技术指导”或“陪玩互动”均为合同约定内容,她参与方式不影响计费标准。 何某单方面以“教学”为由拒付部分费用,构成合同履行中的瑕疵抗辩,违反《民法典》第509条的全面履行义务。 同时,他逃单后强行离开,导致双方发生拉扯,进一步激化矛盾,存在主观恶意逃避债务的倾向。 民警调解要求何某支付180元虽低于原账单,但属民事纠纷的折中处理方案,不影响台球厅后续通过诉讼追偿余款。 如果何某起诉索赔背包损失,需举证证明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否则其诉求难获支持。 何某的行为已违反《民法典》第509条关于合同全面履行的规定,台球厅有权要求其足额支付651元服务费。 消费者对价格或服务方式的异议应在缔约前提出,而非事后以主观理由破坏契约精神。公共消费场景下,明码标价与诚实信用是平衡交易双方权益的核心准则。 信源:长城新媒体2025-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