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结婚30多年的女子发现丈夫出轨,让女子寒心的是,儿子却为父亲隐瞒,女子对此无法释怀,拒绝把2套房产的其中一套,过户给儿子,用于结婚。儿子指责母亲太自私,女子说指望不上儿子。母子两人因房产分割产生了隔阂,夹在中间的父亲,也有苦难言。(来源:长沙政法) 6月16日,长沙政法报道,福建的女子陈某与丈夫林某,携手走过了30多个春夏秋冬,两人共同生育一子。 林某事业有成,儿子争气懂事,陈某则是全心全意的经营着自己的家庭,幸福感满满。 可是让陈某始料未及的是,她发现林某加班的次数越来越频繁,有的时候甚至好几天不回家。 好不容易回家一趟,林某对陈某也是爱搭不理,比之前要冷漠很多。 女人的直觉告诉陈某,林某可能有事。 家里出了这么一档子事,陈某第一时间就去问儿子的意见。 可儿子却十分肯定的说,父亲这是正常的工作应酬,还让陈某不要多想。 陈某心中的疑虑,并没有因儿子的保证而消减半分。私下里,陈某请人帮忙调查林某的日常,最后的调查结果让陈某难以接受。 林某不仅有出g的事实,还与第三者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 更让陈某无法接受的是,儿子对于这件事是知情的。也就是说,一家人当中,只有陈某被蒙在了鼓里。 由于林某具有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决定将陈某与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两套房产,全部判给陈某。 没想到宣判之后,陈某的儿子不乐意了。 原来,陈某的儿子谈了个女朋友,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需要一套房子当作婚房。 可是林某在生意上也不如意,根本拿不出钱来给儿子重新买一套房子。 于是陈某的儿子就打算让陈某给自己一套房。 可陈某认为,儿子做事丝毫不考虑她的感受,还帮助林某隐瞒事实,遂拒绝。 陈某的儿子不理解,认为母亲太自私。甚至当着记者的面,直呼陈某为“女子”。 母子之间,因为一套房产而爆发了矛盾。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林某婚内出g,具有过错,法院在处理婚后财产时,会充分考虑到这方面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夫妻离婚时,没有过错的一方是可以多分财产的。 本案中,林某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孩,存在重大过错行为,陈某作为无过错方,不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还可要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陈某请人帮忙调查林某的出g事实,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林某的个人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跟踪行为一般情况下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其私人生活安宁。 而为了搜集证据,在跟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拍摄、窥视林某私密活动的行为,这均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 第三,陈某的儿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过户一套房子给他?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个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法院已经将两套房产判给了陈某,陈某就合法拥有这两套房产,如何处置,均属于陈某的权力。 需要注意的是,陈某的儿子已经成年,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陈某对儿子不负有继续抚养的义务。 而陈某的儿子,在陈某年老时,即便没有获得陈某的房产,也应该对陈某尽到赡养的义务。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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