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酷网

3男子取走蜂巢遗落马蜂“报复”路人1死3伤法官: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为吃一口美味,不少人会上山寻找蜂巢,因此被马蜂蜇伤的人不在少数。如果有人取走蜂巢,他人路过时被遗落的马蜂蜇伤甚至因此丧命,取走蜂巢的人是否应该担责?

案例“捅”出来的祸端

永善县团结乡某村村民甘某甲、甘某乙、王某3人共同在该村村民家山林里的樱桃树上、河坎上、荒山里的板栗树上先后分别摘取蜂巢。取走蜂巢后,3人未对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大量被遗落的马蜂盘踞在原蜂巢附近。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陈某一家4口途经该村河坎时,均被马蜂不同程度蜇伤。当日,4人被送至永善县团结乡卫生院进行紧急救治,杨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甲、杨某乙、陈某转院至永善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治愈出院。

杨某丙为杨某甲、陈某之女,其死亡后,杨某甲、陈某与甘某甲等人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遂将3人起诉至永善县人民法院,并申请对杨某丙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杨某丙符合马蜂蜇伤全身多处,致过敏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判决3男子承担70%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甘某甲等3人在摘取蜂巢时采取了一定防护措施,说明他们已充分认识到摘取蜂巢的危险性。但摘取蜂巢后,他们未对现场进行有效处置,放任了摘除蜂巢后仍存活马蜂可能对附近人、畜等产生的危险,导致案涉损害结果发生,甘某甲等3人均存在过错。

甘某甲等3人摘取蜂巢的共同危险行为,与杨某甲、杨某乙、陈某不同程度受伤,杨某丙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由于甘某甲等3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故3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杨某甲知道事发现场有蜂巢,在途经此处时,杨某甲、陈某均未加强自我防护,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未对未成年子女杨某乙、杨某丙尽到完全监护责任和合理的照顾义务,导致4人均被马蜂蜇伤。杨某甲、陈某对案涉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可减轻甘某甲等3人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和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决定甘某甲等3人承担70%的责任,杨某甲、陈某承担30%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对判决结果不服,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阅卷并询问了当事人。

经审理法院认为,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陈某与上诉人甘某甲、甘某乙、王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父母应尽到注意保护义务

马蜂属野生昆虫,回巢是其生活习性,蜂巢被破坏后会发生攻击附近人、畜等情况。人被多处蜇伤,可能产生大面积肿胀,发生休克反应,甚至致死。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中,虽甘某甲等3人对杨某甲、杨某乙、陈某不同程度受伤,杨某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损害后果没有故意,但3人共同将案发地点的蜂巢摘掉食用,极大增加了野蜂伤人的风险。且在离开时,3人未处理现场,也未设置警示标志,留下极大安全隐患,最终酿成恶果。

那么,为何杨某甲、陈某需要承担30%的责任呢?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邓选能表示,杨某甲、陈某作为案涉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在对当地长期存在蜂巢现象明知的情况下,未对未成年子女尽到完全监护责任,未对未成年子女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未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故对杨某丙的死亡后果、杨某乙的损伤和自身的损害,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律师提醒,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薄弱,往往不能正确感知和预估危险,父母在与未成年子女外出时,应时刻绷紧安全弦,充分履行监护职责,提示孩子注意安全风险,特别应避免让低龄儿童独自出行、活动。本报记者赵苏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