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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男子与女友自愿同居生活,没有登记结婚就生下一子。两人分手时签下协议,房

河南南阳,男子与女友自愿同居生活,没有登记结婚就生下一子。两人分手时签下协议,房子的所有权归儿子所有,儿子暂时由女方照顾,男子每个月支付400元抚养费。协议签订后,男子仅支付了抚养费,却始终不交付房子。男子的妻儿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支付52000元医疗费并将房子过户。男子辩称,儿子私下里已经放弃了房屋所有权。法院怎么判?(案例来源:南阳市中级法院) 据悉,男子邵某与女子尹某在1996年相识,并自愿同居生活。两年后尹某生下儿子邵某1,在此期间,邵某与尹某始终没能登记结婚。 后两人因为感情不和闹分手,为了彻底撇清关系,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上载明: 第一,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其所有权归邵某1所有。 第二,邵某1的抚养权归邵某所有。不过由于邵某不具备抚养能力,邵某1由尹某照顾,邵某每月支付400元的生活费。 第三,邵某一次性支付给尹某5万元。 签订协议之后,邵某履行了支付生活费的义务,却没有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不过双方几乎没有来往,也没有产生过任何的纠纷。 结果没想到,在2024年5月,邵某1因为做生意赔钱,精神压力很大,导致患上了相关疾病,巨额的医疗费用压的尹某与邵某1喘不上气,遂一纸诉状将邵某告上法庭,要求邵某支付医疗费五万两千元,支付尹某垫付的抚养费四万元,并完成房屋过户。 法院审理时认为,邵某与尹某自愿同居,且在分手时签订了协议,该协议是两人真实自愿的表达,且不违反相关法律,应认定协议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协议内容,邵某应该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却没有履行,其行为已经违约。故邵某1要求邵某归还房屋的诉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法院查明,邵某1在患病期间已经成年,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故要求邵某支付医疗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邵某限期交付涉案房屋,驳回邵某1的其他诉求。 宣判后邵某不服提起上诉。 第一,邵某与尹某签订的协议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原审认定协议合法,程序违法。 第二,邵某与尹某解除同居关系,是因为尹某出轨有错在先。虽然协议载明房屋归邵某1所有,不过双方私下已经达成一致,房屋扔属于邵某。 第三,邵某1成年后做生意,邵某经常会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其支持力度,已经远超房屋本身的价值。 第四,邵某1在与邵某的聊天记录中也明确表态,愿意放弃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邵某与尹某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由于邵某在一审中并没有提出抗辩,且无法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故其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邵某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 @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