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住酒店时,被司机拉错了地方,不小心将办公电脑落在了前台。第二天早上他取走后,又匆匆忙忙去外地出差,谁知,用电脑时,他竟然发现电脑被人设置了密码。男子赶紧打电话给酒店,谁知,经理却一口咬定没人动过。男子气的要报警,对方才提供了监控,电脑被前台一小伙动了。因为密码的事,男子给公司造成了几万元损失,他要求赔偿前台一个月工资5600多元。谁知,酒店经理的回复让人大跌眼镜。
据1818黄金眼6月16日报道,郑先生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到外地出差,为了方便,他都提前在手机上预定酒店。
6月9日,他打车来到预定的酒店,到前台去办理入住手续时,这才发现,司机给他送错了地方,自己定的是另外一家。
原来,这家酒店本来不叫这个名字,是前几个月前刚改的,司机不清楚就跑错了。
发现走错了,郑先生来不及生气,又拉着行李箱赶紧匆匆忙忙的往另一家酒店赶。谁知走得太急,竟把笔记本电脑落在了酒店前台。
因为时间缘故,郑先生当天没有时间去取,便加了他们的微信,沟通好第二天早上去取。
对方说没问题的,会帮他收起来,妥善保管,对此,郑先生非常感激。
第二天一大早,郑先生取上电脑匆匆忙忙赶到宁波去开会,万万没想到,到了会议现场才发现,电脑竟然被人设置了密码。
郑先生当场就懵了,这台电脑是公司配发的办公电脑,并非私人物品,从来没有设置过密码。
那只有一个可能,就是在酒店被人动过了。
他真的很后悔,取电脑的时候没有打开检查一下,想着这又不值钱,谁知能出这种岔子。
开会需要的所有资料都在这台电脑里,打不开电脑就办不了公,项目验收会只能推迟,领导和同事就等他修电脑。
郑先生急的团团转,他赶紧联系酒店,希望工作人员能调查一下,到底是谁动了电脑,只要把密码告诉他就好了,其他的都不追究。
谁知,酒店工作人员回复说,他们没有人操作过电脑,也不清楚密码的事,建议他直接报警。
他又赶紧联系了电脑售后服务,希望售后能给他解决,但对方表示,这种绝对是人为设置的,系统不可能出现这种错误,售后也无法解锁。
郑先生再次联系酒店方,几乎是哀求的语气,但酒店经理还是不承认,郑先生气急了,说那他还是报警吧。
一个小时后,酒店方就把吧台的监控查出来了。
监控视频明确显示,6月9号凌晨1点多,前台有个穿着酒店制服的小伙子,把笔记本放到了凳子上,开机捣鼓了一小会儿。
但因为监控角度问题,并看不清小伙具体做了些什么。
但整段视频中,小伙子在凌晨1:35到1:40,第一次接触电脑,4:41到4:54分,第二次接触,4:53设置密码,早上7点16分,郑先生到酒店取回了电脑。
这么清晰的线索,酒店经理为什么说没人动过呢?很明显就没拿客户的事当回事,糊弄人呢。
经理态度很差的表示,他查看时是16倍快放,没看清漏掉了。这种态度让郑先生无法接受。
因为电脑无法解开密码,对公司已经产生了实际损失,重新再把客户约过来,安排食宿,然后再验收,所有的流程要重新走一遍。
而且,因为拖延,还要赔偿甲方损失,至少损失几万元。
郑先生考虑到大家都是打工人,不容易,赔偿前台一个月工资5600元算了,他也不想走诉讼,费时费力。
这看似合理的要求遭到了酒店经理的拒绝,他表示,动电脑是那名服务员的个人行为,他已经被开除,小伙也说自己没钱赔,他们只能来协商。
至于小伙为什么要乱动客人的东西,随便给人家设置密码这件事,经理竟反驳称:你并不是我们的员工。
郑先生越听越气,这就是典型的不良商家,一点处理问题的态度都没有,把问题的推给一个小伙,一点责任担当都没有。
《民法典》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监控显示,酒店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穿着制服的情况下接触电脑,该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而非纯粹的个人行为。
所以,酒店不得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推卸责任。
而且,《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酒店前台代为保管郑先生遗留电脑的行为,构成无偿保管合同,酒店作为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即使郑先生未支付额外保管费用,酒店仍需承担基本保管责任。
所以郑先生表示,接下来他会走法律程序,起诉酒店。
信源:1818黄金眼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