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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女子曾因诈骗罪获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0000元,可女子依旧不知悔改

新疆,女子曾因诈骗罪获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0000元,可女子依旧不知悔改,又以能帮助学生调换专业为由,骗取学生家长22300元。虽然女子事后全额退还,并取得了学生家长的谅解,公诉机关依旧以涉嫌诈骗罪对女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女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女子不服,辩称已经偿还了全部欠款,请求缓刑处罚,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法院) 据悉,女子孜某1982年出生,31岁时,曾因为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由于孜某犯罪情节较轻,依法适用于缓刑。 没想到,孜某在刑满之后不久,并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对外宣称自己背后有人,可以帮助学生调换专业。 经朋友的介绍,孜某认识了学生家长江某、赛某,并得到了对方的信任,对方分别给孜某转账13300元、9000元。 孜某收下这笔钱之后,全部用于自己的生活开销,把要帮助学生家长的事情忘得一干二净。时间一长,学生家长意识到不对劲选择报警。 公安机关遂对孜某立案调查,结合江某、赛某提供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基本能够确定孜某的犯罪事实,遂以涉嫌诈骗罪将孜某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 在此期间,孜某退还给江某、赛某部分损失,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院一审认为,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背后有人,能够帮助学生转专业,以此获取学生家长的信任,并从中获利。 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孜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虑到孜某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孜某全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孜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孜某退赔22300元。 宣判后孜某不服,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关于原审认定的诈骗数额与实际不符。在此期间,赛某称自己的老公生病,孜某先后两次偿还给赛某9000元,给江某偿还1万元。 《刑法》第266条及司法解释规定,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以“实际骗取的数额”为核心,但需结合还款时间、动机综合判断是否扣除已还部分。 第二,孜某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因此原因,公安机关始终没有执行逮捕。另孜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全部款项,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从轻、减轻情节,认为一审量刑过重。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孜某的上诉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时查明,关于原审对孜某犯罪的定性,结合现有证据,二审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孜某的诈骗行为。 关于孜某提出诈骗数额的问题,法院查明,孜某在立案前已归还的部分钱款,不应计入诈骗总金额,故孜某诈骗数额应当认定为9千元。 综上,根据孜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对上诉人孜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上诉人孜某适用缓刑考验。 综上法院判决,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