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一种植户在当地承包了500亩地种土豆,却没想到在收割土豆时,遭遇了大批村民的哄抢,5天损失十多万斤土豆,价值数十万元。目前,当地警方已经立了案。 据湖北日报6月16日报道,曾先生看中了宿州当地的土地资源,一口气承包了500亩地种土豆。从播种到丰收,他付出了无数的心血和汗水。 6月10日,地里的土豆开始收割了,可曾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在收割的过程中,总有个别的村民过来捡一些没挖干净的土豆。 曾先生一开始觉得人少没什么损失,也就只是劝说并未强行阻止,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从这天开始,后面的人会越来越多,有的甚至是从隔壁县赶过来的。 曾先生大致计算了下,每天都有数百上千的村民赶来抢挖土豆,他们有的带着被子和吃食,有的开着三轮车来的。 曾先生多次阻止这些村民,但根本无济于事。在5天的时间内,曾先生的地里每天都会被村民们挖走15万斤左右的土豆,至今损失高达数十万元。 然而曾先生多次报警求助,但警方却以法不责众为由,没有对村民们进行处罚。而当曾先生将此事发到了网上,当地警方还联系曾先生删除视频,避免造成恶劣影响。 不过,目前警方已经开始立案调查了。 有网友表示:“当农民的田地流入某些人手里,农民无地可种的时候,我相信抢夺农产品的事以后会经常发生。” 也有网友表示:“这些可都是强盗啊,怎么就法不责众了呢?警察都是干什么吃的?” 那从法律角度来看,村民们的哄抢行为该如何定性? 首先,法不责众这话在这个时代,可不兴讲。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项基本原则,既然这些村民们犯了法,那必须依法处置,而不是说因为人多不好处理,就放过了他们。 要是都这么办事的话,是不是只要大家一起闹,就可以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了? 如果民警因为觉得抢土豆的村民太多,就不想管,那就属于渎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因此,对于那些认为法不责众的民警,至少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其次,村民在曾先生劝阻的情况下,仍下地抢了不少土豆,而且他们都是有组织有备而来,这显然是团伙作案,构成聚众哄抢罪。 根据《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那些自己过来或者跟风的村民,则构成抢夺,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他们抢夺的土豆价值多少。 当然,即便这些个体村民不构成犯罪,那也应当予以治安处罚,除非他们愿意归还土豆并赔偿损失,可以考虑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最后,村民哄抢西瓜、玉米、土豆的事情时有发生,作为种植户们也应当引起重视,可以提前和村里打好招呼,或者和公安机关打个招呼,以防止有人故意哄抢,造成更大的损失和麻烦。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湖北日报发布于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