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凌晨5点57分到公司停车场猝死,家属申请工亡被驳回,法院判决引争议。
2024年6月8日清晨5点57分,杜先生,永城某某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运输队的一名员工,驾车抵达公司停车场。按照公司规定,当天早上6点20分要进行点名,6点半开始班前安全会议,他比规定时间提前了很久。令人悲痛的是,杜先生在停车场将车停稳后,便再也没有下车。直到当晚9点多,同事发现他坐在车内,双目紧闭,毫无反应,紧急呼叫了急救人员,但遗憾的是,杜先生已经离开了人世。
杜先生的家人悲痛欲绝,向相关部门申请认定其为工亡,希望能获得相应的赔偿。他们的申请却被驳回。因为人社局认为,杜先生死亡时并未下车,不在工作岗位上,因此不符合工亡认定条件。
面对这一结果,杜先生的家人无法接受,他们认为,杜先生是在上班途中,在公司停车场内不幸去世,理应被认定为工伤。于是,他们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公司也作为第三方参与了诉讼,证实杜先生平时都是在这个时间点到达公司。
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家人感到绝望。法院认为,“工伤”认定需满足“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条件,而停车场并非杜先生的工作岗位,他当时并未下车,也就不能算作是在工作。即使算作是上班前的准备工作,也无法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
家属不服判决,立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认为停车场不属于杜先生的工作区域,其在停车场内停留的行为也不能被视为工作准备。
这一结果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也让人们对“工伤”认定的界限和标准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究竟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工伤?这起事件再次将这一问题摆在了人们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