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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登封,一男子开车去公司上班,他将车停在公司楼下的地下停车场后,就一直没有下车

河南登封,一男子开车去公司上班,他将车停在公司楼下的地下停车场后,就一直没有下车。直到晚上9点多,男子才被人发现猝死在车内。后公司向人社局申请认定男子属于工伤,但遭到了驳回。男子的家属将人社局告上法院,可法院也驳回了,理由是男子未进公司,未到岗位上。 据逐浪新闻6月14日报道,事发2024年6月8日的早晨6点左右,张先生为了不迟早,早早地起床开车前往公司上班。 可是张先生到达公司楼下的地下停车库,把车停好后,却一直没有下车。一直到晚上9点左右,在公司同事和家人的合力寻找下,才在车内发现了张先生,但此时张先生已经没了生命体征。 张先生的家属悲痛万分,公司同事则立即报了警。在一番勘察后,警方排除了他杀的刑事案件的可能。后经鉴定,张先生的死因是猝死。 之后,张先生的家属向公司提出了帮忙,公司便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张先生的情况属于工伤,可人社局直接给驳回了,理由是张先生的情况不符合上班时间、上班地点、突然死亡超过48小时等情形。 但是张先生的家属认为,张先生都已经到公司楼下了,而且他是因为去上班才猝死的,符合上班途中的条件,就应当属于工伤。 有网友表示:“那为何我同事上班路上发病,后来公司就赔钱了。” 还有网友表示:“只要上下班路上且是必经之路,应该都算工伤,这法院不正规。” 其实,张先生的家属以及网友们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就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所掌握的实际情况来说,张先生的情况真的很难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如果张先生的家属主张是此事发生在上班途中,那就必须证明张先生发生了非本人主责或全责的交通事故。 可张先生是安全抵达了公司楼下停车场,期间并未发生任何事故。此外,即便发生了交通事故,那死因也要与交通事故有关,而张先生是因为自身疾病致死亡,所以与交通事故没有关系。 如果张先生的家属主张到了停车场就算到了工作岗位,那就必须证明张先生当时是否有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项。 比如:张先生在停完车后,看着还有一些时间,就在车上写了点工作记录或者做了一些与工作有关的事项,这属于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但据法院调查,公司那天的开会时间是6点半,开会地点在公司会议室,而张先生的家属并未提交张先生在车内办公的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张先生的家属无法证明本案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张先生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故判决驳回了张先生家属的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逐浪新闻202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