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景山,一男子雨天来到公园遛狗,不料在草地上行走过程中,突然因滑倒摔致二级伤残。事后,男子竟将公园一方告上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在内合计6900余元。
法院:“公园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10%的责任。”
网友:“难以理解,难道自己走路摔了跤也要怪别人吗?”
事情的经过很简单,2023年9月9日这天,外面正下着雨。
男子闫某打着伞来到当地的一处绿地公园遛狗。
遛了一会儿,闫某突然感觉肚子不舒服,估计是吃坏了东西,就寻思着赶紧找个厕所。
他在公园里七拐八拐,好不容易找到了卫生间。
上完厕所出来,闫某也没多想,就顺着绿地草坪中间的小路往回走。
不料,闫某走着走着,脚底下一滑,“扑通”一声就摔了个狗吃屎,当场就晕过去了。
旁边有路人瞧见了,就拨打急救电话把闫某拉到了医院。
在医院里,医生各种检查、治疗,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加一块儿,整整花了6900余元。
事后,闫某心里越想越气,觉得自己在这公园滑倒受伤,公园方得要承担这笔费用。
于是,他一纸诉状把公园的管理单位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把这6900元给赔了。
当然,最终的结果也支持了闫某的部分诉求,法院判决由公园管理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可能对于广大网友来说,这事的确难以接受,闫某在阴雨天出来溜狗,因自己脚下不注意摔倒了,凭什么责怪他人?这不是无理取闹“碰瓷”吗?还有一点是非观吗?
虽然,在个人感情上来看,闫某这事情的确不厚道,常人遇到这事,也只会认为是自己的不是,也不会告这告那的。
但闫某爱“较真”,起诉至法院。那么,从法律上判断责任,不是看“谁摔了谁有理”,而是看双方有没有尽到各自的义务。
应尽的法定义务未做到位,就应当要担责。
对于闫某而言,其作为一名成年人,亦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尤其是在下雨天路滑的情况下,则更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义务。
然而,在事发当时,由于其疏忽摔倒,其必然要承担主要责任。
公园作为游客或居民游玩娱乐的公共场所,对于公园管理方而言,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其在限度内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涉事草地上的小路是人为踏出来的,小路在通往具有一定危险的简易厕所的情况下,公园管理方应当要及时维护绿地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其未设置从而影响了闫某选择路径的判断,最终导致其摔伤的结果发生。
公园管理方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10% 的赔偿责任为宜。
可能有网友会说,即便设置了警示标志,也不见得会对闫某起什么作用,大多数人依然无视,我行我素!闫某该摔倒还是会摔倒。
可话虽如此,不管它有没有作用,你作为公园管理方的义务没做到位,就得为自己的失职买单。
就好比十字路口明明有红绿灯,可还是有人闯红灯出了事故,但不能因为有人违规,就说交通部门设置红绿灯是多此一举。
同理,公园管理方不能因为部分游客可能无视警示,就省去设置标志、修缮路面这些该做的事。
从法律角度讲,只要管理方没尽到合理限度内的保障义务,一旦出事,就要为自己的不作为承担后果。
对此,这事你怎么看呢?
信源:潮新闻等 2025-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