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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据光明网报道:河南,大清早5点57分,天还没大亮,张先生就开着车到了

6月13日,据光明网报道:河南,大清早5点57分,天还没大亮,张先生就开着车到了公司停车场。车没熄火,人也没从车上下来,就这么在车里待着。谁也没想到,到了晚上9点多,有人发现他竟然猝死在车里了。张先生的家属觉得张先生是为了工作才这么早到公司,这应该算工亡,于是就申请了工亡认定。可结果却被相关部门给拒了。家属哪肯罢休,直接把这事诉至法院。一审、二审,两审都败诉了。法院认为,张先生当时既没进入工作岗位,也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所以不符合工亡认定条件。

大家纷纷讨论:有人说,现在上下班路上都算工伤,到停车场咋就不算了呢?

还有人觉得,这工伤认定的范围是不是太窄了,得扩大点,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咱劳动者的权益。

张先生在这家公司工作多年,当天,他想着早点到公司,把一天的工作提前规划规划。到了停车场后,他可能是太累了,也可能是身体突然出了状况,就一直没下车。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公司里人来人往,可谁也没注意到停车场里张先生的车。

直到晚上9点多,一位同事路过停车场,看到张先生的车还亮着灯,觉得不对劲,上前查看才发现张先生已经没了气息。

家属觉得张先生这么早到公司,肯定是为了工作,这应该算工亡。于是,他们申请了工亡认定。

可经过调查后,以张先生未进入工作岗位且不在工作时间为由,拒绝了他们的申请。

家属不服气,便将此事诉至法院。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从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认定通常需要满足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等条件。

在这个案件中,认定张先生未进入工作岗位且不在工作时间,就是基于现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判断。

1,法律上规定的工作时间:一般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及用人单位为了工作需要而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时间。

张先生虽然在清晨5点57分就到了公司停车场,但此时并未到公司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也没有证据表明他是被公司安排在此时间段进行工作。

所以,从时间上看,不符合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的要求。

2,工作场所:通常是指用人单位能够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以及职工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

张先生当时处于公司停车场的车内,虽然停车场属于公司的范围,但他并未进入公司的工作区域,也没有证据显示他在车内进行了与工作相关的活动。

因此,从场所上看,也不符合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的要求。

3,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猝死与工作有直接关系。他可能只是因为个人身体原因,在停车场休息时突发疾病导致猝死。

所以,从原因上看,也不符合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的要求。

4,家属的诉求:是基于对张先生的情感和对工伤认定范围的理解。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判决是需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证据作出的。

如果家属想要改变判决结果,需要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张先生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综上,一审时,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支持家属的诉求。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旧维持原判,认为张先生的情况不符合工亡认定条件。

像张先生这样提前到公司准备工作的行为,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一部分呢?

信息来源:光明网 2025-6-13

评论列表

虎啸
虎啸 1
2025-06-14 14:51
6月13日5点57分,天没大亮?!你是没早起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