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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一男子出门时不慎遗失钱包,内有现金、身份证和银行卡。男子报警后,才得知

湖北襄阳,一男子出门时不慎遗失钱包,内有现金、身份证和银行卡。男子报警后,才得知捡钱包的竟是邻居,于是他联系了邻居,但对方却要好处费。男子便带着礼物上门致谢,本以为能顺利拿回钱包,却没想到邻居把钱包里的钱给花光了,二人还为此大吵了一架。后警方表示这没办法处理,建议男子走诉讼程序。

据今日播报6月12日报道,事发当天,陈先生出门时一个不小心把钱包给弄丢了。他的钱包内有1190元现金,还有身份证和银行卡等。

陈先生找了一圈后始终没找到,于是报警求助。后警方通过监控,发现捡走陈先生钱包的,竟然是他的邻居。

之后,陈先生联系上邻居,希望他能归还钱包。没想到邻居十分爽快地答应了,不过他要求陈先生得表示一下。

陈先生认为这应该表示,否则要是被别人捡走了,按身份证和银行卡也许没用,但1190元现金肯定会被拿掉。

因此,陈先生特地去买了两瓶好酒和一箱牛奶,提着礼物上门感谢邻居。

邻居见陈先生提着礼物上门,在收下礼物后就把钱包还给了陈先生。陈先生没有查看钱包,但他先对邻居表示了感谢。

可没想到,邻居这时突然来了一句:“钱包里的1190元现金,已经被我花光了!”

陈先生顿时愣住了,后他询问邻居是怎么回事。谁知邻居却说:“这钱包一直放在财务那里,总得请人家吃饭,一顿饭就花了3000多元。”

不仅如此,邻居还说:“现在外面人家捡一个身份证,也要1000元的红包。”

这个意思十分明显,就是让陈先生别太计较。可陈先生哪里能不计较,吃什么饭要吃3000多元?而且自己还提了礼物上门的。

陈先生对此感到十分气愤,他指责邻居说:“你这人品也太差了!我活了几十年,就没遇到过你这样的人!”

邻居见陈先生指责自己的人品,气得与陈先生大吵了起来,两人谁也不肯让步。

目前,在得知警方没办法处理后,陈先生已经考虑走诉讼程序要求邻居还钱。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也就是说,现阶段的法律是允许拾得人向失主索要合理的费用的。比如:因为保管遗失物而导致单子没了,错过了末班车等。不过,这里必须是合理的费用。

陈先生并非不懂礼貌之人,他提前准备了礼物送给邻居,这已经表达了陈先生的心意,属于合理费用的范畴。

可是邻居却在收了陈先生的礼物后,还表示拿了陈先生的1190元去请人吃饭,说是钱包一直由他人保管,这属于保管费用。

从法律上来讲,邻居说的这1190元是保管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那为何警方不能处理呢?

公安机关一般是负责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而邻居擅自使用了陈先生的钱,这并不是盗窃的,只是非法侵占,属于不当得利行为。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因此,警方的确没有办法强行要求邻居把钱还给陈先生,陈先生也只能通过诉讼来要钱了。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今日播报2025年6月12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