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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业主彭某为方便邻居,用砖头挡单元门,不料门被风吹关,砖头绊倒邻居丁某致

湖南长沙,业主彭某为方便邻居,用砖头挡单元门,不料门被风吹关,砖头绊倒邻居丁某致其10级伤残。丁某索赔19万,将彭某和物业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定彭某担70%责任,物业担10%,丁某自担20%。

(6月13日,据光明网报道:业主彭某与邻里关系处得不错,有一回,他发现单元门有时候关得太快,邻居进出不太方便,尤其是手里提着重物的时候,还得费劲去推门。彭某心想,这多不方便,得想个办法解决。

于是,彭某灵机一动,找来几块砖头,把它们放在单元门旁边,想着这样门就不会一下子关上,邻居进出也能轻松点。他觉得自己做了件好事,还满心欢喜地想着邻居们肯定会感谢他。

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完全出乎他的意料。不久后的一天,天气不太好,风比较大。单元门被风吹得“哐当”一声关上了,那几块砖头原本是彭某用来挡门的,这时却成了“罪魁祸首”。

这时,邻居丁某正好路过,没注意到地上的砖头,一下子就被绊倒了。丁某这一摔可摔得不轻,经过检查,被诊断为10级伤残。

这一下,丁某心烦意乱,不仅身体遭受了痛苦,还面临着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后续的康复费用。

丁某觉得这事彭某得负责,毕竟是他放的砖头。于是,丁某找到彭某,要求他赔偿医药费等损失。

彭某觉得自己特别委屈,自己是好心,想着方便大家,谁知道会这样。

丁某可不这么认为,他觉得彭某的好心办成了坏事,就应该承担责任。

而且,丁某还觉得物业也有责任,物业平时就应该对小区里的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及时清理这些障碍物,可他们却没做到。

三方谈了好几次,都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丁某把彭某和物业都告上了法庭,索赔19万。

彭某始终强调自己是好心,物业则表示已经尽到了基本的管理义务,丁某却坚持自己的索赔要求。

经过一番审理,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彭某承担70%的责任,物业承担10%的责任,丁某自己承担20%的责任。

那么,法院是基于什么理由,最终这样判决的呢?

1,彭某出于好心用砖头挡单元门,看似是善意之举,但实际上却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彭某将砖头放置在单元门旁,改变了单元门周边原本的安全环境,增加了他人行走时被绊倒的风险。

尽管他的初衷是方便邻居,但他没有考虑到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

他明知放置砖头可能会影响他人通行,却仍将砖头留在那里,属于一种过失行为。

这种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丁某被绊倒受伤的损害结果。所以,彭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定彭某承担70%的责任,给丁某赔偿13万余元。正是基于他放置的砖头,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主要作用。

2,物业的责任,主要是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单元门及周边区域属于小区的公共区域,物业有责任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

然而,在本案中,物业却没有及时发现、清理彭某放置的砖头,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丁某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

不过,物业的过错程度相对较小,毕竟彭某放置砖头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突发性,物业难以在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理。所以,法院判定物业承担10%的责任,赔偿丁某1.9万余元是合理的。

3,丁某,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丁某在行走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注意到地上的砖头,导致自己被绊倒受伤。

他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和周围的环境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在行走时应该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避免发生意外。

因此,丁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定他承担20%的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生活中,会出于好心去做一些事情,但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后果。对于被侵权人来说,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因自身过错而加重损害结果。

(来源:光明网 202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