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拿着42克的金项链去置换,验金的过程中,店员把金项链拿去烧,结果发现金项链冒泡了,说有问题,他们不收,但是可以联系其他人回收。女子误以为金项链有问题,以630元每克把金项链卖给了回收师傅,只卖了26000多。回家后,女子越想越觉得不对劲,拿着金项链的照片找到其他店,对方表示金子没问题,他们可以出更高的价格回收。女子气坏了,找到之前的金店讨要说法,结果傻眼。 据6月11日,1818黄金眼报道,张女士说自己婆婆六十大寿,她和丈夫商量后,决定把丈夫闲置的一条金项链拿去金店进行置换,给婆婆买一个同等克重的金镯子,当作寿礼。 这条旧的金项链有42克重,是张女士丈夫十几年前买的,时间久了,他们已经不记清是什么品牌的了。 夫妻俩去金店,精心挑选好手镯款式后,验金环节却出了状况。 店员拿着火枪烧这根旧的金项链时,金项链上出现了冒泡的情况,店员说这个金子有问题,他们不收。 这可把张女士吓得不轻,她以为自己的金子是假的,但是店员表示可以帮忙联系其他师傅,看对方收不收? 随后,店员联系了一位朱师傅,还把金项链的照片发了过去,对方看了照片后表示愿意收,给出的价格是每克630元。 张女士当时有点懵,以为金子真有问题,见有人收,也没多想就同意卖了。 这条旧金项链一共卖了26107元,大约42克重,每克回收价格630元。而新买的金手镯35.66克,花了32320元,其中工费1248元,去掉工费,相当于每克870元左右。 回到家后,张女士越想越不对劲,拿着金项链的照片去问了其他金店。 店家看了照片后,说这金子没问题,还愿意以更高的价格回收。 对方还问她是不是金子被人动了手脚,张女士表示自己也不清楚。 事后,张女士夫妻跑到金店找到店员,让对方联系回收的师傅,把金项链拿了回来,卖给了其他店家,对方多付了5000元。 即使挽回了损失,可张女士夫妻还是气坏了,如果自己没有发现,那自己不是白白吃亏了,她觉得店家回收金子的流程是有问题的,找来记者,决定曝光此事。 店员表示当时验金时,全程就用了碗和火枪,当着张女士他们的面验的,金子从没离开过视线,朱师傅转过来的26107元,自己也一分不少地转给了张女士丈夫。 她表示这根金项链烧出来后,达不到店里换款的要求,他们给出了两种方案,一是不换,二是帮忙回收掉,剩下的钱可以买其他金子。 记者问了店员,他们店里金子的回收价格是多少?对方表示好一点的金子,回收是740元每克左右。 也就是说,当时朱师傅给出的价格比正常回收价格低了100多每克。 张女士联系了品牌客服,客服表示:张女士和外面的黄牛交易是经过本人同意的,需要提供营业员和黄牛串通一气的证据,才能到门店问责。 张女士丈夫觉得证据很明显,店员联系的黄牛,钱是黄牛转给店员,店员再转给自己的。 客服则反问有没有找过门店负责人问为什么是店员转钱?他们认为如果黄金烧出来有问题,门店就该退还给顾客。 可店员却说,如果有顾客等不及,他们就找这位师傅回收。 记者询问门店和朱师傅是否有长期合作,店员否认存在合作关系。 门店负责人联系了朱师傅,朱师傅解释说,那根金项链不是冒泡,而是“焊药”,以前的黄金做工没现在先进,每个接口有焊接点,烧的时候就会出现照片里的现象,并非有人动手脚。 听了朱师傅的解释,张女士不再怀疑烧金时被动了手脚,但还是质疑店家回收金子的流程是否存在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不受任何外部压力的干扰,经营者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诱导消费者做出非自愿的交易决定。 张女士夫妻去店里置换黄金饰品时,店员烧完金项链后,觉得成色达不到店里的回收标准,应当直接把金项链退还给张女士夫妻。 即使他们认为大家都是成年人,张女士夫妻可以选择拿走金子或者把金项链卖给师傅,但是也应当把真实情况告知给张女士,而不是让张女士夫妻误以为金项链是假的,有问题的。 金店在回收黄金时,有义务向顾客如实告知黄金的真实情况和回收价格,店员在帮忙联系回收师傅的时候,也应该是让顾客和师傅直接沟通,而不是自己充当中间人,这样很容易让顾客觉得店员和师傅之间存在猫腻。 如果店员与回收师傅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关系,损害了顾客的利益,那么就可能构成欺诈行为。 虽然事后朱师傅和店员解释了,他们没有动手脚,而是因为“焊药”的原因,导致金项链烧过后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但是对于张女士夫妻来说,这不是一次很好的购物体验。 对于消费者来说,无论是购物还是置换,都要货比三家,不要急着下决定。 信源:1818黄金眼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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