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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无证售卖烟花获刑

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给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了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结覃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01基本案情

2023年底,被告人覃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黄某某处购买了32类烟花爆竹。随后,覃某某将购买的烟花爆竹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500元。

2024年初,县应急管理局现场查获覃某某存放的烟花爆竹共计4352件。经鉴定,覃某某购买的4352件烟花爆竹价值304204元。随后,覃某某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涉案烟花爆竹4352件已起获,并依法拍卖。

02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覃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覃某某犯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04法官提醒

烟花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性较大,国家对其生产、经营、运输等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在不具备合法资质和相应生产、作业条件情况下,违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烟花绚烂多彩,美丽但危险,未经许可私自经营烟花爆竹,不仅威胁公共安全,还将触碰法律红线,面临法律的惩罚。希望广大群众务必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供稿|刑庭

编辑|田家宁

审核|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