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一眼镜店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进行处罚。
2024年9月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投诉举报:一消费者在站前区目之明眼镜店购买一盒隐形眼镜护理液,该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举报人网络查询后发现该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于是将该店举报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9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9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眼镜店负责人就“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和软性亲水接触镜”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询问。经查,站前区目之明眼镜店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并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375元,并处10000元罚款。
(营口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