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邻居家的下水管道经常堵,物业疏通三次无效后,就和业委会商量把排污管截断改道,从女子家门口通过,距离女子家客厅不到3米。从此,女子家门口不仅噪音不断,而且大便的臭气萦绕整个房间,她和两个孩子实在无法生活,搬离房间。物业把水管改道,并没有征求女子的意见,还理直气壮的表示:征询意见不同意,难道就不做了吗?记者调查发现,改道的原因更加令人气愤。 据潇湘晨报6月7日报道,陈女士突然发现家门口天花板上多了一根排污管道,把她们搅扰的有家不能回。 陈女士住在某小区二楼204房间,该楼栋总共24层。 住在这种高层小区里,最害怕下水管道堵塞,尤其是二楼的住户,更是深受其害。 春节前后,陈女士的邻居203室家的马桶一直堵,物业上门疏通了三次都没效果。 持续堵塞只会给邻居家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实在疏通不了,物业和业委会找来施工方,经过开会,最终决定给203户家的排污管道改道。 业委会考虑203家的情况,要求物业尽快施工,物业也很给力,没多久就做好了管道改道工作。 这样一来,原本是203家里的垂直布设的排污管,现在从二楼截断,改成了陈女士家门口横着的排污管。 等陈女士发现时,排污管道已经改道完成,她家大门外的楼道天花板上多出来一根排污横管,让她家一下子臭气熏天。 整个楼栋24层的用户,只要有人使用卫生间,陈女士家都能听到落水的声音,这样的噪音实在是吵的不行。 如果只是噪音倒也罢了,门关上也能好一点,更可怕的是排污管道里面的臭气。 排污管道上还有排气孔,臭气直接散发出来,正好经过陈女士家过道,吃饭的时候正对着排污管,实在难以忍受。 这根排污管道,不仅对着陈女士家的客厅还紧挨着205室的厨房,直线距离都不足3米。 陈女士向物业反映这个问题,希望能整改一下,物业却拒绝整改,还表示:他们已经改好了,既成事实也没办法了。 记者调查发现,陈女士家的门铃监控记录下当时的施工真相。 5月10日,改道施工时,施工人员知道这样改道并不妥,曾问物业工作人员,有没有征询204业主的意见。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却表示:征询后不同意,就没法做了?业委会催着让施工,征求意见后就没办法做了。 由此可知,物业明知这样改道肯定会给204和205的业主带来影响,还是这么粗暴的改道,用最低的成本造成这样的事实。 那么,物业为什么不在原有立管的基础上直接疏通、改造呢?业委会主任解释,他们这也是事出有因,实属无奈。 原来,疏通管道要看图纸,但物业那里的图纸不全,没办法从根本上找原因。 后来在地下室和一楼的隔层那里找检修口,但因为里面都是建筑垃圾,人进不去,加上没有图纸,实在无法检修。 眼看着203一直堵塞,实在没办法,就把竖管截断改成横管,然后给陈女士家造成严重的影响。 记者联系街道城运中心,他们表示,目前已经召开了两次协调会,需要从档案馆调阅相关楼栋的图纸,后续会指导物业、施工单位尽快打通原管道的堵点,拆除这根排污横管。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程序: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排污管道属于楼栋的共有部分,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物业和业委会决定将垂直排污管截断改为横向管道,实质是对共有部分的改建,必须经业主共同表决通过。 但是,物业和业委会没有征询陈女士的意见,擅自改道排污管,违反法定表决程序,属于违法操作。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新排污管道紧邻陈女士客厅和邻居厨房,导致噪音、臭气污染,明显违反方便生活的相邻关系原则,构成对陈女士物权的持续性侵害。 陈女士可以通过门铃监控记录、噪音检测报告、空气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直接证明排污管改道对自身生活的实质性影响。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物业明知改道排污管会影响陈女士,却以业委会催着施工为由强行推进,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涉嫌滥用职权,侵犯业主知情权和表决权。 业委会仅以203户堵塞为由推动排污管改道,但未依法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属于以少数决策绑架全体业主利益,业委会无权单独决定改建共有部分。 业委会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无权擅自决定共有部分改建。 物业和业委会的任性施工,本质是对物权的践踏。陈女士完全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是她的合法权益。 信源:潇湘晨报·晨视频—2025.6.7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