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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一女子到超市买苹果,结果看到地上有一个苹果,出于好心就捡了起来,谁知这

湖北襄阳,一女子到超市买苹果,结果看到地上有一个苹果,出于好心就捡了起来,谁知这一幕被营业员看到,于是营业员要求女子将这个掉落的苹果一起买下,女子当即表示了拒绝并决定放弃购买已经挑好的苹果,结果因为放的时候太用力,又被营业员要求将摔坏的三颗苹果买下来,出于安全的考虑,女子买下后直接报了警。 郑女士来到一家超市,打算买一些新鲜水果,看到柜台上摆放的红苹果,于是,郑女士决定挑几个。 可是等自己挑完准备去结账时,郑女士发现地上有一个苹果,于是,郑女士就把地上的这个苹果捡了起来,放在了柜台上。 这一幕被营业员看到了,随即,营业员要求郑女士将地上的这个苹果一起买下来,可是因为这个苹果并不是郑女士弄掉的,所以,郑女士当即拒绝了,加上营业员态度也不好,郑女士随即将选购好放在袋子里的苹果直接扔在了柜台上。 万万没想到,营业员看了这袋子苹果后,当即表示郑女士摔坏了三个,要郑女士赔偿,因为担心自己人身安全,无奈,郑女士还是选择了买下来这三个苹果。 离开后,郑女士越想越气,直接选择了报警求助。 随后民警联系商家协商解决此事,可店长态度强硬,提出“道歉可以,但得郑女士先给我道歉,我才给她道歉”,双方僵持不下。 最终,民警联系了市场监管部门,经过调查,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商家,要求其赔礼道歉,商家这才认识到自身错误,向郑女士诚恳致歉。 事发后有人说,你们仔细看下视频,这个苹果就是女顾客不小心弄地下的,人家要求买下来没错。 还有人说,我去超市买豆腐,结果不小心摔地上了,我又过去再买一个,人家营业员说你不是刚买的,我说摔碎了,人家直接说给你换个。 其实,视频看得很清楚,这个掉在地上的苹果,就是郑女士不小心摔落的,显然,因为郑女士的不小心,导致了超市财产的损失,那么,作为郑女士来说,是有义务赔偿对方损失的。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顾客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以商品的实际损失为限,一般是商品的成本价值,而不包括商家的预期商业利润。 但是,超市却强行要求郑女士买下来,这其实就涉及到强买强卖的问题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所以,营业员要求郑女士买下她弄掉的苹果,虽然有强制的成分,但是尚未达到强迫交易的程度。 如果经过调查,确认商家的行为是强迫交易,那么这就严重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所以,若商家存在类似行为,或者在强制交易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则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但是,既然苹果确实是郑女士摔落的,应该捡起来装进自己的袋子里,不然的话,损失的只能是商家。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