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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半夜下班回家,发现一陌生男子躺在妻子旁边,男子见状恼羞成怒,拿起拖把杆

河南,男子半夜下班回家,发现一陌生男子躺在妻子旁边,男子见状恼羞成怒,拿起拖把杆子就对其进行击打。结果悲剧了,自己的妻子跟对方联合起来,把男子给打伤了。事后男子报警,对方被罚款拘留,男子又把对方告上法庭,索赔1.7万余元损失。可对方辩称,男子的伤是其妻子打的,自己没有动手,不承担责任。法院怎么判?

法院最终判决第三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 第三者构成共同侵权:法院认定,虽然第三者辩称是妻子一人动手打伤了丈夫,但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包括报警记录、询问笔录、伤情鉴定等证据),在丈夫持拖把杆击打第三者时,妻子和第三者共同对丈夫进行了反击,导致丈夫受伤。他们的行为具有共同性、关联性和协作性,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2. 连带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妻子和第三者的共同反击行为直接导致了丈夫的损害结果,因此二人应当对丈夫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第三者辩解的排除: 第三者声称“伤是妻子打的,自己没动手”的辩解未被法院采纳。法院依据证据(如丈夫陈述、可能的现场痕迹、伤情部位等综合判断)认定第三者实际参与了殴打。 即使某些具体伤情确实由妻子单独造成,但在当时紧急对抗的状态下,妻子和第三者的行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抗丈夫的攻击。他们的反击行为相互配合、目标一致(制止丈夫并反击),共同促成了丈夫受伤的结果。因此,第三者不能以其未直接造成某处伤害为由完全免责。

4. 丈夫行为的过错考量:法院在判决赔偿金额时,通常会考虑丈夫自身行为的过错。丈夫在发现情况后,未能保持冷静,而是选择使用拖把杆击打第三者,其行为本身也具有违法性(属于故意伤害他人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法院在确定第三者(及妻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时,会相应减轻其责任,即丈夫需要自行承担一部分因其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最终判赔的1.7万余元(或其中的一部分)是在扣除了丈夫自身过错应承担部分后的金额。

最终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丈夫的部分诉讼请求。第三者需要与妻子一起,对丈夫的合理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具体的赔偿金额,会根据丈夫自身在事件起因上的过错程度进行相应扣减。第三者辩称的“自己没有动手,不承担责任”的主张未被法院支持。

总结关键点: 共同行为是关键:妻子和第三者联合反击丈夫的行为被认定为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需对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自担部分风险:丈夫的过错行为导致其自身需承担部分损失。 辩解的无效性:在共同侵权的整体行为下,第三者无法仅凭“某一下不是我打的”完全免责。

因此,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制,也体现了“过错相抵”的公平原则。第三者最终需要为参与共同殴打丈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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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1xxx03
用户11xxx03 4
2025-06-06 06:00
丈夫未保持冷静?法官告诉我怎么保持冷静?
zhn_wang
zhn_wang 1
2025-06-05 23:57
下次别说河南的,就说是江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