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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一对夫妻受同事邀请,与同事以及同事姑嫂一家一起吃饭,过程中,不慎将重7

山西忻州,一对夫妻受同事邀请,与同事以及同事姑嫂一家一起吃饭,过程中,不慎将重76.99克的黄金项链落在饭店门口。40多分钟后,同事姑嫂家的女儿在饭店门口捡到一条黄金项链,还拿个大家看了看,夫妻二人均没有认出来,次日发现自己的项链不见了,认为同事姑嫂女儿捡到的项链就是自己的,要求同事姑嫂归还,遭拒后,将同事姑嫂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山西省忻州市

事情发生在大约一年前的一个夜晚,那天,梁某邀请了几位好友到烧烤店聚会。除了梁某、马某、张某和他的妻子之外,王某一家也被邀请加入,气氛热烈而轻松。大家边吃边聊,偶尔笑声不断,似乎没有什么特别的事情发生。

然而,气氛突然被打破。就在用餐快结束时,张某突然发现自己佩戴的那条重达76.99克的金项链不见了。众人纷纷环顾四周,试图寻找线索,但现场一片混乱,没有任何明显的线索。张某焦急地询问大家,是否有人见到或碰过他的项链。

大约过了四十分钟,意外的事情发生了——王某的女儿在店门口捡到了一条闪烁着金光的项链。她兴奋地跑到母亲面前,欢呼着:“妈妈,我捡到了一条大金链子!”王某接过项链,仔细端详后,发现这条链子看起来很古旧,且没有明显的品牌标志。大家一边议论,一边觉得这可能是个仿制品,没有太大价值。

用餐快结束时,马某笑着打趣:“我丈夫也有一条类似的金链子。”他转头看向张某,问:“你没有佩戴项链吗?”张某笑着回答:“洗澡忘记戴了。”现场气氛一时间变得轻松不少,大家都觉得这事可能只是个巧合。

第二天,马某试图联系王某,想了解那条项链的具体情况。他通过梁某传话,但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几天后,马某亲自来到烧烤店,调取当天的监控录像,然而画面模糊不清,只能模糊看到张某在某一瞬间掉落了一个发光的物体,但无法确认是否就是那条丢失的黄金链子。无奈之下,马某选择报警。

警方到场后,展开调查。经过初步询问和现场勘查,未能找到任何确凿的线索。张某坚持认为,那条项链就是自己丢失的那一条,价值不菲,要求归还或赔偿49509元的经济损失。于是,他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双方的陈述逐渐展开。张某出示了监控录像、项链的照片和购买发票,声称这条项链是他妻子三个月前用旧货换新后购买的生日礼物,具有明确的所有权。而王某则坚决反驳:她表示,现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捡到的物品就是黄金制品,更没有证据证明那就是张某的项链。她强调:当时大家都觉得那只是仿制品,没有价值;而且,她只是让女儿玩耍,项链在丢失时,她和女儿都没有携带贵重物品。

她还指出,监控录像无法清楚显示掉落的物品是否为金链子,也不能确认张某当天是否佩戴了那条项链。更重要的是,她认为,捡到的物品虽然可能是那条,但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归属关系。她还提到,女儿是在公共场合捡到的,现场距离张某较远,如果真是金链子,夫妻二人都认不出,实在说不过去。

法院经过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认定捡到的物品与张某掉落的项链高度可能是同一件。结合《民法典》第314条和316条的规定,法院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而王某在接管物品后未及时交由公安机关或妥善保存,导致张某的财产权受到损害。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应赔偿张某70%的损失,即34657元。

判决公布后,王某不服,辩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捡到的物品就是那条黄金链子。张某也觉得现场距离较远,难以确认物品的归属,且自己也没有尽到全部注意义务。双方随后提交了补充证据,经过二审法院审查,确认一审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折射出一个深刻的法律问题: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证据的认定难题,以及责任的划分。法院强调,拾得遗失物应当第一时间归还失主,未尽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王某被判赔偿张某34657元,彰显了法律对遗失财产权益的保护决心。

这场“金链子”的争夺,究竟是真实的财产权之争,还是一场误会?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转发分享,让更多人了解这场复杂的“遗失物案”背后的法律与人性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