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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长江流域法院四年来审结45.74万起环境资源一审案件

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举行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长江流域19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代表齐聚一堂,深入交流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成效与经验,探讨如何守护“一江碧水、两岸青山”。

4年来依法公正审结一审案件45.74万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表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其融入每一起案件办理和每一项司法政策引领中,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跃升。

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施行。4年来,长江流域19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依法公正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45.74万起,其中刑事案件8.59万起、民事案件22.92万起、行政案件14.23万起;各类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88万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826起,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修订环境污染犯罪、生态环境侵权、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22件;先后发布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指导意见5份,发布包括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专题指导性案例45件;发布司法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司法保护青藏高原等典型案例47批453件,不断丰富完善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裁判规则。

各地法院也积极履行审判职能。例如,江苏法院审理长江流域跨省倾倒混合垃圾污染环境案,依法严厉打击“外运需求—专人运输—周边地区倾倒垃圾”的非法产业链;云南法院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依法判令公司股东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上海法院在破产重整案中实现企业重生、生态保护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机统一。

为构建专业化审判体系,长江流域各级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专业审判机构、组织982个,在重庆、南京、昆明、郑州、成都、合肥专设环境资源法庭,在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特色产业地等区域设立专业法庭、巡回审判站,形成覆盖全流域、系统完整的专业化审判组织体系。

此外,各地法院搭建三江源、秦岭沿线、三峡生态长廊、大熊猫国家公园、环丹江口水库等多个跨省司法协作平台,共签订司法协作协议343份,加强长江支流保护协作。

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恢复

庭审判决不是环境司法保护的终点,真正的治理效能体现在判决生效后的修复治理执行落地环节。人民法院始终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主动将环境司法保护延伸至判后修复阶段,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恢复。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重庆法院打造长江流域首家主题船舶式鱼类救护中心,助力长江鱼的“家族复兴”;打造长江三峡生态司法修复示范林,持续多年在长江边栽种6万余株中山杉,现已形成250余亩“水中青山”的生态画廊。

四川法院创新修复方式,设立天府水源地司法保护、珍稀鱼类保护、矿山生态修复等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16个,补栽补种各类林木约27万株,增殖放流鱼类419.49万尾。

湖北法院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旅游专线,开创“法治护航+生态修复+文旅开发”模式,将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区转化为“高颜值”旅游打卡地,让游客在欣赏生态美景的同时,又能了解到每个景观背后的司法保护故事,让“看得见的正义”转化为“走得进的风景”。

江西法院采用“增殖放流”“清理填埋”等修复性判决方式,将修复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督促被告人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对非法采砂案件,以异地修复和替代性为主,延伸至“岸、堤、坝”的维护、治理和绿化等。

4年间,长江流域各级法院在三江源、“南水北调”水源地、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共设立综合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717个,综合发挥审判、修复、教育、治理等功能。

同时,长江流域各级法院与检察、公安、生态环境执法机关间共签订协作协议486份,在强化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调查取证等方面开展务实协作,促推生态环境执法司法有机衔接,构建长江大保护多元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