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618”大促刚刚开启预售,不少消费者就收到了营销短信的“狂轰滥炸”。这些短信最后都会标明“回复TD退订”“回复R退订”等,然而,当消费者发送退订短信时竟还被收取了信息费。这些“不请自来”的短信到底该由谁来买单呢?
未经允许发送营销短信网络科技公司被判赔
近日,江苏省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王某的手机收到一条题为“××教育”的广告短信,短信最后注明“拒收请回复R”。王某按照提示回复了“R”退订,却产生了0.1元的短信费。之后,他在工信部网站查询到该短信号系某网络科技公司使用,且退订后未再收到该号端口的短信。
王某认为,该网络科技公司涉嫌非法收集、储存、使用其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侵犯了个人信息保护权,干扰了其正常生活,遂起诉要求公司书面道歉、不再骚扰,承担0.1元退订费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2500元。然而,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南通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手机号码为实名注册,与本人特定相关,属于个人信息。案涉短信由被告使用的码号端口发出,无相反证据下,推定被告为信息提供者及个人信息处理者。被告在未取得王某同意和请求的情况下发送商业短信,构成对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法院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王某短信退订费0.1元及合理支出8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退订费应由侵权方承担消费者可通过12321举报
北京律师王大恒表示,有些平台或者App在用户使用时就会推送短信,但并没有明确退订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对于约定不确定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在标明“回复TD退订”“回复R退订”的短信中,用户退订行为应视为是用户行使拒绝接受的权利,并非义务,所产的费用应该由发送方或者是义务方承担。
王大恒还说:“如果是‘不请自来’的营销类短信,其发送行为可能从信息的获取、发送的内容等方面都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其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位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收到垃圾短信,可通过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反映,同时,对于非官方认证号码的“退订”提示应谨慎对待。
营销短信涉嫌侵犯用户隐私电信运营商应从源头治理
近年来,工信部多次开展垃圾短信治理专项行动,但由于垃圾短信治理难度大,营销短信仍难以杜绝。
2015年,工信部就发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对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违者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2020年8月,工信部又发布《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同样视为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认为,对于运营商来说,应该从源头出发,减少此类短信的投放,尤其是要减少和第三方电信虚拟运营商的合作。同时,监管层应建立大数据监测机制,对于被大多数消费者拉黑的号码,可进行封禁和处罚。
王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