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使用已故参保人的医保凭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诊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属于欺诈骗保的违法行为。近期,通过大数据比对核查,发现竹溪县极少数已故人员家属和定点医药机构存在此类违规行为,为防范此类违规情形发生,竹溪县医疗保障局郑重提醒各参保人员家属、参保单位及定点医药机构:
一、参保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或家属应尽快(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带参保人证件(户口本、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死亡证明等材料,可选择前往县、乡镇或村级医保经办窗口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二、参保人员死亡后不可享受任何医保待遇。职工医保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由参保单位或继承人提供相关资料在县政务服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办理。
三、参保单位及死亡参保人员家属,应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办事,切勿因占小便宜的侥幸心理而实施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就医、盗刷医保卡、冒名报销等方式使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违者将依法严惩。若因使用已故人员医保凭证产生违规费用,需退回违规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强化对工作人员医保政策法规的学习培训,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在接诊参保人员时,要核实身份,确保“人证一致”。若发现参保人员已故或参保异常,请暂停结算并联系县医保部门。若存在定点医药机构未履行核验责任的情况,导致医保基金违法违规使用,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冒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就医购药等欺诈骗保线索,请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同时,感谢社会各界对医保工作的支持与配合,让我们携手营造公平、安全的医疗保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