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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女子带孩孩子去商场,孩子一甩手不小心把金手链丢了,女子赶紧返回商场寻找

河南郑州,女子带孩孩子去商场,孩子一甩手不小心把金手链丢了,女子赶紧返回商场寻找,还真找到了捡手链的人。为了表示感谢,她愿意给100元元作为酬谢,谁知对方不同意,到二楼询问了金价并给手链称重后,要求女子按800一克的价格将手链赎回去。女子瞬间懵了,自己的东西还要花钱赎,没天理了,女子只好向记者求助。面对记者的询问,对方语出惊人:我替你保管,你应该给保管费,要是不愿意,那就民事起诉,判多少我赔多少! 5月24日,于女士情绪激动的向记者哭诉,明明是自己的东西,被别人捡到却怎么都要不回来。 到底丢了什么东西,让于女士如此委屈,那对方捡到东西为,什么不愿意还给失主呢? 5月21号晚上7点多,于女士带着女儿到商场,到金店给孩子编了条手链,手链上面是一颗小金兔。 编完手链,娘两高高兴的往回走,谁知走到一楼电梯口处,女儿无意间甩了一下胳膊,手链就松了,被甩掉了。 回家一看手链不见了,于女士很着急,女儿也急哭了,暂且不说现在金价飞涨,这手链起码要上千块钱。 而且,它是女儿过生日的时候大姨送的,意义非凡,所以,于女士马上返回商场去找。 庆幸的是,于女士还真找到了捡到手链的人,她万分感谢,本以为能顺利拿回手链,谁知对方的表现让她气不打一处来。 对方是一家三口,确认这手链是于女士丢的后,丈夫很爽快,说要还给于女士,但他妻子死活不愿意。 于女士明白对方的意思,人家捡到了,也算给自己帮了个大忙,自己确实也应该表示表示,所以,她愿意给对方100元感谢费。 100元也不少了,毕竟前前后后没多少时间,但是,对方依然不同意。 就在于女士不知如何是好的时候,女子竟直接上了商场2楼,到金店去询问金价,而且对手链进行了称重。 完事后,她竟然要按800块钱一克的价格再卖给于女士。 于女士当场就懵了,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是幼儿园小朋友都知道的道理,没想到这女子看着人模人样,竟然能说出这种离谱的话,简直刷新了三观。 让她花钱把自己的东西赎回去,于女士接受不了,多次沟通无果后,双方不欢而散,女子将手链也带走了。 于女士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她将此事反映给记者,希望记者能给她帮忙协调一下。 当着记者的面,于女士再次拨通了对方的电话。谁知,对方一接通竟问,这个手链买了几年,多钱买的。 于女士纳闷,你问我这个干什么,这跟你有关系吗? 对方表示:肯定有关系,我替你保管了这么长时间,你要向我提供保管金,保管金要基于这个东西的价值来算。 于女士简直无语,她又问对方:如果我是500块钱买的,你要多少保管费啊? 谁知对方嚣张的表示:你要说500块钱,那你就直接民事起诉吧,法院判多少我赔多少! 这雷人的回答让一旁的记者都听不下去,记者问她:这个手链明明是您捡的,为什么要按800块钱一克卖给她呢? 女子回复:我没有要卖给她,她的东西保存在我这,我起到了保管的义务,而且在纠缠的过程中,她耽误了我很多时间,我要求她做出相应的赔偿,不过分吧! 记者又继续追问,她捡到手链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归还给失主,对方自知理亏,支支吾吾答不上来,表示无法沟通,便挂断了电话。 无奈之下,记者和于女士来到了派出所,派出所很快和对方取得了联系。 对方大概没想到于女士会真的报警,这下怂了,说很快就把东西交到派出所去,也不要什么感谢费了。 半个小时后,于女士就接到了警方的电话,告诉她对方已经将手链交到了派出所,东西终于失而复得,于女士激动不已。 这事儿真是刷新人的三观。捡到别人东西不还还要原价赎回,说严肃点这就是讹诈。 说到底,还是贪心作祟,但是占小便宜就吃大亏。 这事儿也给大家提个醒,遇到类似情况,千万别惯着这些人,直接报警,让法律来制裁。 《民法典》第317条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一家三口在确认手链归属后,负有立即归还的法定义务。 拾得人可以索要的只有必要支出,通常指拾得人因保管遗失物产生的直接合理支出,如保管费、交通费等。 案例中,拾得人不仅没有第一时间归还,反而将手链带离现场、称重询价,以保管费为由变相索取报酬,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拾得人妻子要求按800元/克赎回的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侵占,丧失请求必要费用的权利,更丧失了道德优势。 拾金不昧原本是传统美德,一旦动了贪心,这份美德就会成为心灵的枷锁,甚至还会走上违法犯罪的地步。 信源:河南民生频道 2025.5.25

评论列表

瓶中精灵
瓶中精灵 10
2025-05-25 20:24
丢东西这女的也不正常,既然找到捡你手链的人她拒不归还直接报警就对了啊!还有心情找记者?不符合常理
用户12xxx93
用户12xxx93 5
2025-05-25 23:53
扯淡,但凡小编有一点脑子,都报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