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入住了一家酒店,到结账时,以酒店卫生不不合格,害自己生长起红疹为由,要求酒店退房退款,被拒后,和酒店发生争执。酒店负责人无奈之下报了警,就在酒店进行调解时,事情发生了反转,一纸病例报告单揭发真相,女子讹人的行为被揭穿。随后,民警将女子刑拘,女子不服,怒怼民警:我承认我是薅羊毛,我以后不薅了,那谁没犯过错呀?干啥揪着我不放? 据黑龙江日报,5月15日报道,一名00后来沪女子王某,因恶意“薅酒店羊毛”被上海警方依法刑拘,引发关注。 3月15日,下午一点多,某酒店大厅里住客王某,和酒店前台负责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你们这房间是咋打扫的?看我身有起的红疹,可把我害惨了,马上给我退房退款!”王某理直气壮的说。 酒店负责人赶紧安抚,称有什么问题,酒店会解决的,让王某先不要激动。 王某知道酒店怕影响不好,嗓门更大了:别说没用的,赶紧给我退房退款。 酒店负责人说:你说是在住进来以后才过敏的,那你总得拿出证据来吧?不然,让我们如何相信你的话呢? 王某不甘示弱:我身上的红疹就是证据,还要什么证据? 酒店负责人见王某蛮不讲理,直接报了警。 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酒店。 王某见民警来了,赶紧据理力争,希望民警给自己撑腰:这房间肯定有问题的,不然怎么会过敏起红疙瘩呢?我只要求他们退房退款,没要他们赔偿就不错了,凭什么不给我退? 就在民警对双方进行调解时,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 酒店保洁员在整理王某退房后的房间时,发现了一份遗落的病历报告,上面赫然显示,王某早在入住前就已确诊皮肤过敏。 与此同时,酒店经理查询品牌酒店系统发现,王某在外省酒店也曾发生类似纠纷,种种迹象让警方察觉到此事绝不简单。 经过深入调查,民警发现,王某1个月前来上海旅游,辗转10多家酒店,每次都住不了两天就匆匆退房。 而更巧合的是,她在每家酒店退房当天,都以卫生问题导致皮肤过敏为由,要求退款免单。 面对商家询问过敏部位,她遮遮掩掩,若店家拒绝退款,她就要求老板陪去医院,在医生面前还故意隐瞒既往病史,妄图蒙混过关。 原来,王某从小就是过敏性皮肤体质,深知自己容易过敏发红,竟动起了歪心思,以此讹酒店,白嫖酒店房费。 4月24日,民警掌握确凿证据后,在某浴场将王某抓获。 到案后,在证据面前,她如实交代,自己就是奔着不给钱去的。 得知民警要将自己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王某怒怼:我已经知道错了,我承认我是薅羊毛,我以后不薅了还不行吗?谁没犯过错呀?你们干啥揪着我不放呢? 网友看不下去眼了:明知道有皮肤病,还恶意去住,故意传播皮肤病,应该以危害罪,必须要严惩不贷!支持警察及时处理! 这种人就应该列入全国酒店黑名单,标记为恶意欺诈行为。全国所有酒店都要对她进行不接待。 1、如果确实因酒店卫生问题,导致王某皮肤过敏,王某不仅有权要求退房退款,还有权要求退款。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为消费者营造安全、卫生的消费环境,一旦因自身过错造成消费者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理所应当。 这既督促商家提升服务质量,也为消费者遭遇侵权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 但消费者维权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 反观王某恶意欺诈的行径,不仅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原则,也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酒店不仅无需为其恶意行为承担责任,反而有权依法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声誉。 2、王某的行为涉嫌欺诈罪。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王某以非法占有酒店房费为目的,虚构因酒店卫生问题导致过敏的事实,使酒店产生错误认识并同意退款免单,从而骗取酒店财物。 依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需承担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该标准一般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尽管本案未披露具体涉案金额,但王某辗转多家酒店多次实施同类行为,若累计骗取的免单金额达到上述标准,便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些行为包括: (1) 结伙斗殴的; (2) 追逐、拦截他人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无论王某如何狡辩抵赖,其违法行为已成既定事实。 目前,警方已依法对她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王某妄图以一句简单的“知道错了,以后不这么做了”来逃避法律责任,无疑是异想天开。 信源—《黑龙江日报》2025-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