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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女士将180平复式房以每月1.2万元租给郭女士,合同明确约定“不得群租”

上海,张女士将180平复式房以每月1.2万元租给郭女士,合同明确约定“不得群租”。2025年3月,因郭女士拖欠租金,张女士上门收租时惊觉房屋被隔成8间,阁楼、阳台均住人,实际居住15人。屋内私拉电线、接火表,燃气管道违规接至晒台,安全隐患触目惊心。张女士要求解约,郭女士以合同2030年到期为由拒绝,并威胁“不赔钱就带人霸占”。张女士注销燃气表后,郭女士改口索赔3个月租金3.6万元,张女士被迫妥协。

据5月11日环球时报报道,张女士最近被租房的事折腾得心力交瘁。2022年3月,她把自己那套180平的复式房租给了郭女士,当时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不得群租”,张女士想着这合同一签,自己也能安心收租。

可谁能想到,这郭女士是个“狠角色”。2025年3月,郭女士开始拖欠租金,张女士上门收租,一进屋差点没晕过去。

原本宽敞的房子被隔成了8个小房间,阁楼摆了3张床,连阳台都被改成了出租屋,里里外外住了15个人!

更可怕的是,屋内电线乱拉,火表私接,燃气管道竟然被接到了晒台上,还装了个热水器。张女士看着这场景,后背直冒冷汗,这要是出个什么事,自己可担不起这责任!

张女士当即要求解约,可郭女士却死活不同意,还理直气壮地说合同2030年才到期。

张女士找有关部门反映,结果郭女士外甥打灯笼-照旧,等工作人员一走,又继续群租。

张女士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可郭女士根本不接电话、不回信息,直接玩起了失踪。

最后,张女士实在没办法,只能注销了燃气表,还找了记者曝光此事。

郭女士这才松口同意解约,但提出了个无理要求,让张女士赔她3个月租金,不然就带人霸占房子。张女士想着赶紧解决这事,只能忍气吞声答应了。

这事一曝光,网友们的评论都炸了锅,纷纷吐槽这二房东太霸道,简直比强盗还狠。

有人说:这合同都白签了?房东的权益谁来保障?

还有人建议:就该用法律治治这种无赖!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郭女士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民法典》第716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不得群租”,而郭女士将房屋分隔为8间并出租给15人,显然属于未经同意的转租行为。

更关键的是,郭女士将阳台、阁楼等非居住空间改建为卧室,违反了《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15条“禁止将厨房、卫生间、阳台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的强制性规定。

此类行为不仅损害房屋结构安全,更直接威胁承租人生命财产安全,已构成根本违约,张女士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二,郭女士的违规改造行为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私拉电线、接火表的行为违反《电力法》第32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的规定,可能引发电气火灾;私接燃气管道至晒台并安装热水器,则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规定。

此类行为一旦导致燃气泄漏或爆炸,后果不堪设想。张女士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若因郭女士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将面临巨额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追责。

郭女士以“纠集人员霸占房屋”威胁张女士赔偿租金的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27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方法,非法占用公私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郭女士明知自身违约在先,仍以暴力威胁手段索要赔偿,其主观恶意明显,若索赔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上海地区为3000元以上),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至于郭女士提出的“合同未到期”抗辩,完全无法成立。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郭女士的群租行为已导致房屋丧失基本居住功能,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张女士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

综上所述:若张女士通过诉讼维权,应支持其全部诉求:

一是,确认租赁合同解除;

二是,判令郭女士恢复房屋原状;

三是,赔偿张女士因房屋空置、维修等产生的经济损失;

四是,认定郭女士索赔行为构成敲诈勒索,追究其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方能彰显法律对违约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切实维护房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