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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一60岁大妈逛超市,路过称重区那里滑了一跤,膝盖被摔得粉碎性骨折,到医

河南安阳,一60岁大妈逛超市,路过称重区那里滑了一跤,膝盖被摔得粉碎性骨折,到医院手术,打了两颗钢钉,大妈疼的大哭,说超市地面有葱叶,滑面朝上,自己不小心踩到,这才被摔伤,家属找超市要说法,店长: 是她自己绊脚,我们有监控,监控调出来一看,双方都傻眼,警方做了调解,超市压根不理,警方问家属要求,家属:先给俺20000元再说!警方: 这事太大,建议去法院起诉!

2025年5月9日,据都市报道,王大妈在超市摔倒,她躺在医院的病床上,腿上缠着绷带,疼的大哭。

大妈找来了记者,寻求帮助,她说自己在5月3日这天,到超市买菜,路过超市称重那一块,没有注意,滑了一跤。

王大妈说,当时仰着个脸,没注意到脚下,刚好有个葱叶,葱叶是剥开状态,滑面朝上,她没有看见,不小心踩了上去。

营业员刚好站在旁边,赶忙扶了下大妈,谁知没有扶好,王大妈往前一扑,直接跪在了地板砖上。

王大妈膝盖发木,以为休息两天,就会好了,谁知没过一会儿,膝盖就肿的老高。

大妈被送到了医院,经过诊断,情况不好。

大妈左膝盖粉碎性骨折,比较严重,医生安排,给她做了手术,在膝盖里面,下了两支钢钉。

大妈躺在病床上,腿部缠着绷带,疼的大哭,一夜一夜的流着眼泪。

她思前想后,觉得自己是个好人,一辈子没干过坏事,咋会遇见,这么倒霉的事!

记者听完,和王大妈的儿子闺女来到超市,记者询问店长,想了解当时的情况。

店长却说,是王大妈自己摔倒,她挂着鞋走路,自己绊着自己的脚。

她的鞋又薄又滑,她也没有走到大葱那里,我们有监控,可以看到!

蔬菜区营业员说,每天下班,她都会拖地,交接完还会再拖,至于有没有葱叶,只有监控可以证明。

可是监控调出来一看,大妈摔倒的地方,刚好被架子挡住,只能看到她确实摔倒,但是根本看不到地上的情况。

超市的摄像头,只能看到这个角度,其他角度根本就看不到。

这下可好,没有证据,双方都说不清楚。

王大妈儿子十分无奈,既然监控拍不到具体细节画面,他们说啥,超市不信,超市说啥,他们也不相信。

警方做了调解,可调解未果,王大妈的儿子闺女,决不肯善罢甘休。

民警询问他们的诉求,王大妈女儿表示,想要20000元先给母亲看病再说。

民警一听,告诉她说: 你要是说,2万元先瞧着的话,不是说2万块钱一下子就了了,派出所不能硬来当家。

你们这是民事纠纷,已经调解过一次,她们那边不听,也不接电话。

而且,这事太大,医药费比较高,是个长期的活,我建议,还是起诉她比较稳妥。

有人认为,这件事很是明了,滑倒是向后的 绊倒是向前的 很好识别的事情,搞得这样复杂。

还有人说,凭什么让人家先给钱先瞧着!如果没有人家的责任,你们还会给人家退吗?

更有人做出判断: 应该是绊倒的,所以身子才会往前倒,如果是滑倒的,身子应该是向后倾的。

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主张是葱叶绊倒的,你就去拿出证据来!

也有人表示担忧,这样一来,以后超市会不会禁止老年人进入,或者只有年轻人陪同才可进入?

有人产生了疑惑: 就是踩到葱叶摔倒也是无责吧?她是成年人又不是小孩子,如果这都能赔,相信这样的事儿会越来越多。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 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作为经 营场所管理者,需要确保地面清洁、无障碍物,并采取必要措施,如防滑警示、定期清理等,防止顾客滑倒。

如果超市存在剥开的葱叶滑面朝上且未及时清理,可能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大妈主张自己踩到了葱叶滑倒,需要证明超市存在过错;超市主张王大妈绊倒,需证明其鞋底薄滑或自身行走不当。

若双方均存在过错,则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若仅一方过错,则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王大妈应通过诉讼固定证据,申请法院调取监控、鉴定地面湿滑程度,超市应提供清洁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已尽义务。

法院将会综合全案证据,依法认定责任比例。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