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李*进,驾驶深圳环宏物流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埗大队(地址: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大道186号,联系人:刘警官、卢警官,联系电话:0769-88870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埗大队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