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行走时未保持安全距离,前方前行的人突然转身导致撞到后面的行人,导致前面的人摔倒,后面的人应当赔偿。这是最近法治青岛播报的一起案件,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老人家在前面行走,边走边打电话,突然回头走,后面的行人躲闪不及,撞倒了后面的行人,导致前面的老人摔伤,后面的行人赶紧把老人送往医院救治老人为此十级伤残,把后面的行人告上了法庭索赔18万余元,最终在法庭的多次协调下,后面的行人赔偿了7万元,因为是协商结案,这本无可厚非。 老人摔倒前后行人都有过错,老人家具有更大的过错,根据法律判决后面的行人承担一定的陪赔偿责任也不是不可以,因为其没有行使注意义务,承担责任也是没有问题的当然承担的责任也应该是极小的,谁也无法预料前面的人突然转身,但是“未保持安全距离”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更何况过时过节,人员拥挤,想想都可怕了。每个人出门在外,要注意安全是必须的,但是也不能过分加大后面的人责任。行人的安全距离,你保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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