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因怀疑男子嫖娼,2名民警和1名辅警在一银行找到正在办理业务的男子后,口头传唤男子到派出所并给男子直接戴上手铐,男子懵了与民警理论,未果后,在被带上警车后骂了其中1名民警几句,结果没有因嫖娼被处罚,反而被警方以阻碍执法为由,拘留7日。男子不服,认为自己没有违法行为,民警口头传唤并给自己戴上手铐的行为违法,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处罚,警方进行赔偿。法院这样判!(来源: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据悉,1年前,女子袁某因涉嫌组织卖淫及卖淫被警方抓获。警方调查袁某过程中,发现男子鞠某与袁某同住,且有经济往来,遂怀疑鞠某涉嫌嫖娼。 随后,2名民警和1名辅警在一银行找到正在办理业务的鞠某,口头传唤鞠某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并给鞠某戴上了手铐。 鞠某起初并没有不配合的行为,但是在上了警车后,在警车内与其中一名民警发生争执,并辱骂了对方。 结果事后被警方以阻碍执法为由,拘留7日。 鞠某不服,于是将警方告上法庭,不仅要求法院撤销警方对自己的处罚,同时要求警方进行赔偿。 鞠某的理由有三:第一是,事发之时,自己正在银行办业务,并无任何违法行为。涉事民警和辅警身着便服,口头传唤自己的时候,没有出示工作证件,也没有出示传唤证,不符合口头传唤的要求。随后给自己戴上手铐,也不符合强制传唤的要求。 第二、自己被涉事民警和辅警带出银行过程中并没有任何不配合的行为。而随后在自己的反复要求下,民警周某才向自己出示了证件、说明传唤的理由,但未告知传唤依据,也未听取自己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由于长时间背铐且民警不告知执法依据,自己才与民警周某出现口头争执,随后民警周某取走执法记录仪,在警车内持续用手肘压后颈,撅手腕,造成自己身体不适,自己才辱骂了对方。 面对鞠某的控诉,警方辩称对鞠某的处罚并无不当。并自述对鞠某使用手铐系为了保障鞠某及民警的人身安全。 法院怎么判? 1、怀疑鞠某能不能口头传唤鞠某并给鞠某戴上手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民警是因怀疑鞠某嫖娼口头传唤鞠某,并非现场发现的鞠某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符合法定口头传唤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由于在案录像显示,民警对鞠某使用手铐时,鞠某神志清醒,不存在不配合办案或危害公共安全、他人及本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法院认为民警对鞠某使用手铐的行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2、虽然民警存在程序违法行为,但是认定鞠某辱骂民警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由于在案证据显示,鞠某在被民警带上车后,确实存在辱骂民警的行为。法院认为警方对鞠某阻碍执法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基于以上两点,同时考虑到,在案证据显示,警方在对鞠某进行处罚时,依法履行了受理登记、传唤、调查、处罚前的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对鞠某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没有产生实质损害。 法院认为警方口头传唤并给鞠某带手铐的行为属于程序轻微违法,最终判决确认警方对鞠某所作出的处罚违法,但不撤销,驳回了鞠某的全部诉请。 3、最终,这事你怎么看? 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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