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摇中一套1370多万的排屋,付了10万定金,签约时,销售暗示他要买1162万的地下室,若不买,会用水泥浇灌处理,入户进不了房屋,男子一算2600多万,觉得太贵,只想单独买房子,销售:不买地下室的话,可能会有老太太跳广场舞,会有人围观你的生活。不料,男子办贷款又遇到了难题,付款晚了,收到挞定函,销售告诉他:定金没收,房子重售。
陈先生觉得家里房子小,想着家里老人年纪大了,以后过来住也会有些拥挤,他想买一套大一点的房子住。
4月份,陈先生选择在线上选房,摇号摇中一套360平方的排屋,价格1370多万,他付了10万元定金。
房子选的很合心意,陈先生满心欢喜的到线下去签约,没想到,销售又出幺蛾子,暗示他买地下室,不一起买可能有很多问题……
签约时,销售告诉陈先生,他需要同时购买他们的地下室,标价1162万,有240平方。
陈先生直接懵了,为什么要买地下室?从选房到签约这期间,可没人跟自己说过地下室这个事。
他发现在选房现场的海报上面有地下室的价格,但是,他之前可没有收到关于这方面的任何资料。
陈先生算了一下,房子加上地下室的费用加起来2600多万,好家伙,谁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直接翻倍了,这不是捆绑销售吗?
他觉得这不就是在变相涨价嘛。
于是,陈先生和销售说,太贵了吧,可不可以只买房子呢?
然而,销售告诉他,不买的话,地下室以后会被水泥浇灌处理,入户不能到上面来。
销售的意思是,假如陈先生只买了房的话,他只能从别的入口七拐八拐,相当于绕了很远的路线才能回家。
如果,买了地下室做个楼梯,就直接入户了。
销售还说:“说的难听点,以后陈先生若真买了房,想再出售的话,下家买房肯定冲着有天有地有花园来的,如果不买地下室,没有花园,人家还会买吗?肯定卖不掉的。”
陈先生还是觉得地下室太贵了,只想单独买房。
销售告诉他,并没有要求他一定要买,但是,如果,陈先生不买地下室,花园肯定没有,后期难保小区里面60多户业主,会有老太太跑这跳广场舞。
另外,一楼有个玻璃门,以后可能会有很多人到陈先生家门口围观其个人生活。
陈先生听完销售的话后,有些不舒服,好像不买地下室都不行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强制交易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销售要求陈先生必须购买地下室,否则取消花园、限制入户路线,并暗示未来出售困难,属于典型的捆绑销售行为。
如果地下室不是购房合同必要组成部分,另外,销售也没有在陈先生选房时明确告知。
陈先生是可以要求单独买房,或者以合理价格单独出售地下室的。
然而,陈先生在办贷款的时候又出了岔子,销售说他资料没带齐,之后,陈先生也没有再找他们。
没多久,陈先生却收到了对方的催缴函,之后,又收到了挞定函,要求他在4月29、30号这两天付款。
可是,正巧赶上放假,陈先生一家出去玩了。 他不明白为什么要在节假日的节点来催人付款呢?
陈先生和其他十几个业主都不认可这个行为,希望开发商能以合理的价格出售地下室,或者不捆绑,让大家正常办理按揭贷款,办理购房合同。
不过,陈先生还是想的简单了,销售告诉他,挞定涵已经发出来了,后面应该会没收定金,房子重新销售。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开发商在节假日前催缴,且未提前通知陈先生补齐贷款资料,导致其无法履行付款义务,可能构成违约。
如果开发商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节假日付款的特殊安排,或未履行合理通知义务。
陈先生可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要求返还定金。
陈先生只想买房,再次问销售:你之前不说不买地下室,会做地面硬化……
话没等说完,销售直言这跟你付款没关系。
陈先生表示,既然销售这么说,真的不敢付款啊。
销售表示,不用把锅甩我头上,接下来不是我来对接,由公司法务和你对接。随后,挂断电话。
陈先生很纠结,此小区没有售楼处,当时签约的地方也撤场了。
他只想买房子,不要买地下室,也找过相关部门,对方也告知开发商不得捆绑销售,具体情况以双方合同为准。
最后,陈先生考虑走法律途径。
开发商挞定并没收定金的前提是陈先生存在根本违约。
但此事中,陈先生未付款的原因是开发商捆绑销售地下室、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且合同未明确地下室为购房必要条件。
陈先生应该收集证据,应保留选房海报、销售录音、催缴函、挞定函等证据,以证明开发商捆绑销售和未履行通知义务。
如果能认定捆绑销售,或开发商未履行通知义务,则开发商无权没收定金。
有人说,地下240平卖1162万,地下比地上还贵,这个操作属实有点牛,买的这么费劲,说明跟房子没缘分,还是别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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