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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56岁男子在外务工时认识51岁女子后迅速发展成恋人,并同居在一起。但女子只

重庆,56岁男子在外务工时认识51岁女子后迅速发展成恋人,并同居在一起。但女子只会要钱,从不提领证的事,男子心里不踏实,让女子签协议,约定男子每月支付2000元,若是5年男方提出分开,女方不退钱,若是女方提分手,女方返还一半款项。协议签订后,男子立马转账4000元,可没到半个月女方就将男子的联系方式拉黑删除。男子很生气,拿着协议找记者帮忙,想要把钱要回来,女方一番话揭开真相。 杨大哥在5月1日的时候找到天天630栏目记者帮忙,说有人骗他钱,希望记者帮忙把钱要回来。 杨大哥边说还边拿出一份协议书,是杨大哥跟他的女友聂大姐签订的恋爱协议书,签订时间是在4月9日。 协议的内容是:男方愿意每个月支付2000元给女方,双方共同居住在一起。若是5年内男方提出分手,不想要继续相处,则女方不用退还所有支付的款项。 但若是女方5年内提出分手,不想继续相处,则需要归还支付款项的一半给男方。 杨大哥为什么会与聂大姐签订这样一份恋爱协议书呢?而且这份协议书不像是恋爱协议书,反而像是一场交易。 杨大哥从外地到重庆务工好多年,一直都是单身汉,身边也没个人照顾。杨大哥很渴望家庭的温暖,却又害怕别人跟他在一起是图他的钱财。 机缘巧合下,56岁的杨大哥结识了51岁的聂大姐,杨大哥很喜欢,经常给聂大姐转账发红包,两个人的感情很快升温,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 相处下来,杨大哥发现聂大姐总是跟他要钱,却丝毫不提结婚领证的事,杨大哥怕被聂大姐欺骗,于是就想要聂大姐能跟他签订一份协议,好让他放心。 两个人就以5年时间为约定,每个月杨大哥需从五六千的工资里支出2000元给聂大姐,聂大姐负责照顾杨大哥的饮食起居。 但是杨大哥怕聂大姐拿了钱就跑,就约定聂大姐要是在5年内分手的话,就得归还一半赠与的款项。 杨大哥是很希望能跟聂大姐走到最后的,所以在签订完协议后,马上就转账4000元给聂大姐,作为2个月的赠与款项。 杨大哥本以为一切都朝着自己的预期在发展着,但自从签订完协议后,聂大姐对杨大哥就不管不问,也不关怀备至了,对于杨大哥的工作也是不理解。 杨大哥是想要找个温暖的家,而不是找个天天找自己麻烦的人。还没等杨大哥发火,聂大姐先做出了动作,将杨大哥的联系方式拉黑删除个干净。 杨大哥一下子就慌了,2个月的钱都给了,说走就走了,他要把钱要回来,这才找到记者帮忙。 记者帮忙跟聂大姐取得了联系,聂大姐的意思很明白。聂大姐在云南出了点事需要用钱,跟杨大哥要钱,但是杨大哥却说已经给过4000元2个月的钱了,就没管聂大姐。 聂大姐觉得委屈,她想找的是能够依靠的肩膀,一个有担当的男人。在关键时刻杨大哥都不帮她一把,难道还能指望日后出大事的时候杨大哥能出头? 每个月2000元的赠与,还要照顾杨大哥的衣食起居,就算保姆也不止这些钱吧? 聂大姐不认为自己违约,而杨大哥也不认为违约,那么杨大哥转账过去的4000元还能要的回来吗? 根据《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杨大哥跟聂大姐谈恋爱还签订协议,约定以金钱为基础的5年恋爱协议,本身就违背了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杨大哥跟聂大姐签订的恋爱协议本身就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该协议是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 杨大哥按照约定给付聂大姐4000元款项,是杨大哥单方面的按照约定在执行。杨大哥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执行,聂大姐也应该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但是聂大姐却先违背了协议约定,终止了双方的关系,按照协议约定应该归还一半款项。 因杨大哥跟聂大姐签订的协议本就没有民事法律效力,所以杨大哥想要聂大姐归还一半款项,只能依靠道德谴责,却不能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 恋爱本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可让杨大哥跟聂大姐却过成了一种交易,甚至是一种置换。用钱去置换来感情,得不到感情了就想要要回钱。 本就是不道德的行为,还要用协议来约束彼此。其实从签订协议的那一刻开始,杨大哥跟聂大姐这段感情就已经看到了结果,最终只会是一拍两散。 虽然不能说感情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是过日子没有经济基础的确是寸步难行,所以聂大姐要求杨大哥做到一个男人该做的,也无可厚非。 只不过杨大哥没有意识到在这个岁数的人看中的更多是现实的利益纠葛,然后再去看感情是否合适,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鸡飞蛋打。 你怎么看待杨大哥的遭遇呢? 信源:重庆天天630 202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