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点击即拥有明星同款”,当您浏览电商商品时,是否被这些宣传吸引?明星光环下的“同款经济”是否构成侵权?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某演员诉某网店侵犯肖像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小丽(化名)系一名影视演员,具有一定知名度。晨星公司(化名)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售卖服装,未经允许,在商品主页图及详情介绍中使用了小丽多张剧照作为配图,并标有“小丽同款”等内容,企图借明星效应提高大众对其店铺及商品的关注,从而增加该产品的销量。小丽发现后认为,晨星公司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店铺商品由其代言,且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已构成对自己肖像权的侵害,故要求该店铺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晨星公司以店铺尚未售出商品,并未实际获利为由拒绝。双方协商不成,小丽遂诉至法院。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每个公民的肖像权都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擅自制作或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是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构成中最主要的损害事实。本案中,小丽作为文艺工作者,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晨星公司在未获得肖像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网点使用多幅小丽的肖像图片,且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推广使用,虽未获利,但仍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表现形式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涉案商品主页图及详情介绍中含有小丽肖像,且肖像能够清晰识别,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小丽的相貌特征相联系。虽晨星公司尚未实际售出商品获利,但其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肖像权的侵犯不在于是否实际获利,故晨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肖像权属人格权范畴,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自然人的肖像。即便商品页面标注“明星同款”“图片为广告示意”,只要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吸引流量、刺激消费即构成侵权。商家在宣传推广前务必取得权利人合法授权,消费者亦应理性甄别,避免因追捧“明星同款”而间接助长侵权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