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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害两男!广东湛江,男子与已婚女子交往5个月,结果就被对方丈夫发现。可男子不知

一女害两男!广东湛江,男子与已婚女子交往5个月,结果就被对方丈夫发现。可男子不知从哪里来的勇气,跑到对方家里闹事,并扬言要撞死女子的的丈夫。男子为此准备了3年,得知女子的丈夫在外地打工,先是与其争吵后,又开车将女子丈夫撞至重伤。一审认定男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可男子却辩称反应不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二审怎么判?(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唐某与林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相识,期间,唐某明知林某已经有家庭,却依旧与其建立了不正当男女关系。

结果,两人在交往5个月后,被林某的丈夫谢某发现。谢某的格局很大,表示林某只要能够安安稳稳的跟他过日子,她与唐某的事情权当是翻篇儿了。

林某担心会失去谢某,于是主动与唐某断绝关系。没想到唐某却接受不了事实,先是跑到林某家里大闹一场,接着又跑到林某的娘家里闹事。

如此,唐某更是扬言:要开车把谢某撞死。

谢某与林某只当唐某是说的气话并没有当真,可唐某却一直没有忘记这件事。直到三年后,唐某打听到谢某在某地打工,于是便开车去找谢某。

两个人先是争吵一番,谢某不愿意把事情闹大,便骑着摩托车准备离开现场。没想到,没想到唐某见向某离开,直接发动车辆对谢某进行追赶,期间,唐某加大油门将谢某撞倒在地,并继续向前行驶十几米后才逃离现场。

谢某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是经医疗机构的鉴定,构成重伤一级,伤残一级。

次日,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被害人死亡。

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一审查明,唐某与谢某因感情纠纷发生冲突,期间谢某离开现场时,唐某对谢某进行追赶并用车辆撞击谢某,并导致谢某重伤。

唐某作为一名完全刑事能力人,理应明确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谢某丧命,却依旧采取伤害谢某的行为。

另根据现场视频的监控显示,唐某在将相貌撞倒之后,继续假设向前进行行驶,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唐某在作案之后,虽然驾车逃离了现场,但是在警方抓捕过程中,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 投案,依旧应该认定为存在自首情节。

综上法院一审依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判处唐某无期徒刑。

宣判后唐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

第一,两人在争吵过程中,谢某出言不逊惹怒了唐某,自身存在过错。

第二,唐某在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之所以在撞人之后,又继续向前行驶了十几米,是因为事发突然自己反应不过来。

第三,在事发后,唐某能够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证明存在悔过的心理。

综上唐某并不构成故意杀人,应该是故意伤害,请求法院重新进行判定。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唐某是否存在杀人的故意。

二审依据证人的证词以及公安机关的现场照片,确定以下事实:

首先,当唐某与林某的婚外情被谢某发现后,唐某曾先后到林某以及娘家闹事,并扬言要撞死唐某,证明其在主观上已经有了杀害谢某的想法。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现场的取证,发现地面上并没有任何刹车的痕迹,证明唐某在撞击谢某之后并没有刹车行为,该事实与唐某的主张相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综上,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驳回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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