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五兄妹抽空回了趟老家准备祭祖,可当他们赶到祖坟时,却发现祖坟被一栋老年护理院给包围了起来。五兄妹要求进护理员祭祖,但遭到了阻拦,双方还差点动了手。后经调解无果,五兄妹将护理院告上了法院,要求护理院恢复祖坟原貌,并给予祭祖通行许可。法院判了!
(来源:北方法制报)
1997年的寒冬,孟先生的父亲去世,兄妹5人按照家族传统,将父亲葬在屯附近的地里,这里埋着数位孟家的先祖。
然而谁也没想到,在2001年前后,当地将孟先生先祖们的墓地转让给了一家老年医疗护理院。
不过在建设过程中,护理院并未动孟先生家的祖坟,只是将这块地给围了起来。孟先生等人如果要来祭拜,需要与护理院协商个时间。
2020年,孟先生买了一些祭品来祭祀先祖,他向护理院申请了通行证。然而当孟先生走近后一看,发现自家祖坟竟然被铲平了,上面种上了地瓜等庄稼。
孟先生气得丢下祭品,来到护理院的办公室找院长讨说法。但院长却表示因为孟先生等人有好几年没来祭祖,所以就把祖坟给铲了,做成了菜地。
孟先生虽然无法接受院长的解释,但现在祖坟既然都被铲了,那至少应该给予一定的赔偿。孟先生要求院长赔偿2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并且报纸上公开道歉3日。
院长认为孟先生狮子大开口,他表示愿意赔礼道歉,但不会赔偿,也不会登报道歉。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孟先生将护理院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祖坟对于孟先生等人来说,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护理院未经同意擅自将孟先生家的祖坟铲平,并改成耕地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孟先生等人的祭奠权。
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孟先生有权向护理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孟先生家的祖坟用地并未得到政府批准,属于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且孟先生可能因为担心被问责,所以一直没有立碑。
因此,孟先生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酌情判决由护理院应当支付孟先生等人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孟先生和护理院均不服,纷纷提起上诉。
孟先生要求护理院公开道歉,并按照5兄妹每人4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进行赔偿。而护理院坚持可以赔礼道歉,但不会赔钱。
这里也许不少人会选择支持孟先生的诉求,认为护理院将孟先生家的祖坟圈了起来,这侵犯了孟先生的合法祭奠权。
但是根据一审法院的调查,孟先生未经批准就随便找了一块地建祖坟,这显然有错在先。
《殡葬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15条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由此可见,孟先生随便在屯里找了块地建祖坟,显然是违法的。难怪他连墓碑都没弄上,感情是因害怕被查。
既然孟先生家的祖坟是违法建造的,而护理院已经获得了建设批准,那么护理院并不存在过错。
况且护理院一开始并没有将孟先生家的祖坟给铲平,而是圈了起来,并且同意孟先生家人申请后进院祭拜。
到了这个阶段,护理院并不存在任何的过错。
可既然护理院同意了孟先生等人申请后可进院祭拜,就说明护理院是打算一直保留着孟先生家的祖坟,这里双方已经达成了某种约定。
现在护理院却因为孟先生等人多年未回家祭拜,就将孟先生家的祖坟给铲了,这自然侵犯了孟先生等人的祭奠权。
从法律上来讲,祭奠权是一种人格权。
根据《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考虑到护理院为当地老人提供公益护理,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所以酌情判决护理院应当支付孟先生等人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同时,护理院应当配合孟先生等人恢复祖坟,并配合孟先生等人在农历12月23日以及农历1月15日、农历7月15日、清明节等节日的早上8点至上午11点,进入院内进行文明祭拜活动。
而孟先生等人进院祭祀,必须提前申请,且遵守院内的合理规定。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