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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一男子开着100多万“没挂牌”的保时捷,弯道超车,把一骑摩托车男子撞骨

浙江宁波,一男子开着100多万“没挂牌”的保时捷,弯道超车,把一骑摩托车男子撞骨折,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只见男子下车后不是先救人,反而拿出随身携带的车牌进行安装,这下闹大了,结局让男子彻底傻了眼。网友:未挂牌?是换车牌好吗?分明是想为其开脱罪责。

5月5日百姓关注发布了一个案例,引起众怒。

2025年5月2日18点左右,周某开着他的百万保时捷,在路上风驰电掣。

可能周某觉得,开着豪车,在路上就该耀武扬威,就应该横冲直撞,否则显示不出自己的气势一样。

所以,周某就把大马路当成自己家院子了,开的是肆无忌惮,随心所欲,弯道还想违规超车。

这下惨了,他直接把前面一辆同向行驶的摩托车给撞翻。

骑摩托车男子被撞飞,人车分离,摩托车撞在路边的水泥墩子上,男子被甩出来,因为惯性,在地上翻滚了几下,然后躺在地上,疼的呲牙咧嘴,嗷嗷直叫。

幸亏骑摩托车男子戴了头盔,否则就不是受伤严重,而是生命不保了。

周某一看闯祸了,赶紧急刹车,然后从容不迫的从车上下来了,正常人第一时间,一定是查看骑摩托车男子的伤势,赶紧打120进行救助。

可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周某下车后,拿着随身携带的车牌,竟然跑到保时捷车后,粘贴安装车牌,而不是去救助伤者。

换车牌的一套动作,一看就不是一次两次。

报道里说的是,周某开着没挂车牌的保时捷,但我反复观看视频,发现保时捷有车牌。

周某的这个举动,显然是一看出事了,赶紧挂其他车牌,想开脱罪责。

经过医院诊断,骑摩托车男子,名叫何先生,左手臂骨折。

而周某即使挂车牌,也没能逃脱责任,因为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有人认为,一看就是富家子弟,而且看他不慌不忙的换牌的操作就是老手了,惯犯,这么年轻开一两百万的车能量能不大吗?

有人说,车牌安装是四颗防盗螺丝,这个车主在耍魔术,直接吸上去!难道看不出来啊?猫腻!

他那处变不惊的样子,确实不像是在法律管辖的范围内,这算不算肇事逃逸,换车牌啊。性质不算事故了吧。有没有法律方面的解释下。

撞人,还更换号牌。你怎么不把司机也换了呢?这样的人应该永久吊销驾照。这是有备而来的,谁开车出门准备好车牌在车上的?这种人让他终身禁驾,他开车上路绝对是马路杀 手。

仔细看了一下视频,貌似前面的两个车,还有录视频车和后面的车都在超车,互相追逐,都越过黄线了,只不过是保时捷的车超的更猛,直到对方有车出来,无奈右拐,本身两车道,路窄,所以才出现了事故!

未悬挂车牌,和第一时间更换车牌是同一个概念吗?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只要是套牌车,出了事故第一时间把套的牌,更换为正式牌照,然后就可以按照未悬挂车牌处理了?

1、未悬挂车牌驾驶机动车违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如果周某驾驶的保时捷在事故发生时未悬挂车牌,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对周某处以扣留机动车、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并记12分的行政处罚。

2、肇事逃逸及更换车牌行为构成违法。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周某在事故发生后,没对受伤的摩托车驾驶员何某进行救助,而是选择更换车牌,他的行为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故意。

周某在事故发生后更换车牌的行为,可视为他试图通过隐匿车辆真实信息来逃避法律追究,具有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

如果周某的行为被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3、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监控视频显示,周某在弯道处违法超车,且存在与其他车辆互相追逐、越过黄线等行为,其行为符合“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

周某可能面临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如果周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法院将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进行数罪并罚。

评论列表

用户14xxx78
用户14xxx78 1
2025-05-06 15:39
看来这家伙的社会关系不一般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