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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被罚25.5万元: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4月30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吕梁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罚款25.5万元。

周某亮(时任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董事长)、朱某明(时任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行长(代为行长履职))、王某丹(时任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主任),三人对该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5万元。

2

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吕银罚决字〔2025〕13号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罚款25.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吕梁市分行

2025年4月27日

三年

3

周某亮(时任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董事长)

吕银罚决字〔2025〕14号

对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罚款1.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吕梁市分行

2025年4月27日

三年

4

朱某明(时任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行长(代为行长履职))

吕银罚决字〔2025〕15号

对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罚款1.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吕梁市分行

2025年4月27日

三年

5

王某丹(时任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主任)

吕银罚决字〔2025〕16号

对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罚款1.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吕梁市分行

2025年4月27日

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