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头不见抬头见,至于吗?广东广州,男子家住在9楼,由于改装电梯没有掏钱,对门邻居为了防止男子“蹭电梯”,就在楼道里安装了监控摄像头。男子看到后,认为自己的出行被监控,造成心理压力,且摄像头有辐射,影响自己的健康,便要求邻居拆除。未果后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邻居告上法庭,并索赔500元精神损失费。可邻居却认为,安装摄像头的位置是公共区域,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潘某家住在9楼,何某是潘某的邻居,两家是对门。
潘某的小区因为比较老旧,刚开始并没有安装电梯,为了方便出行,同单元的业主商议安装电梯,不过潘某表示不参与。
由于潘某没有分摊费用,为了避免潘某“蹭电梯”,何某在楼道的位置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
潘某认为,何某安装的这个摄像头正好对着自己的家门口,每天的出行被何某监控,且摄像头有辐射,可能会影响潘某的健康, 于是潘某要求何某拆除摄像头。
未果后潘某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何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何某拆除摄像头,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潘某认为何某在楼梯口安装摄像头,且摄像头的位置正好对着自己的房门,侵犯了自己的隐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邻居何某认为:
1.何某与潘某本就存在邻里矛盾,认为侵犯其隐私权是主观臆想。
2.何某安装摄像头的位置是公共区域,并非潘某的私人区域。
3.何某安装摄像头的目的,是基于安全卫生方面的考虑,并非是为了监控潘某的隐私。
法院一审结合对现场的调查,确认何某安装的摄像头位于楼梯口的公共区域,该事实潘某、何某均予以认定。经对监控摄像的监控发现,其摄像头拍摄的角度,并没有拍到潘某的家门口。即便是涉及到潘某的出行,但是并非属于潘某的隐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故法院一审认为,何某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并没有侵犯潘某的隐私。另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其隐私权受到损害的事实,故潘某要求何某赔偿损失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潘某不服提起上诉:
1.潘某与何某的家门口距离仅1.5米,其摄像头对准楼梯,必然会拍到其家门口。
2.关于何某提交的监控视频,潘某认为摄像头可以调整角度,何某提交的视频监控真实性造假。
3.摄像头装置可以完整监控潘某每天出入的全部情况,对潘某的居住安宁造成侵扰,应视为民事侵权。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何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潘某隐私权的侵害。
法院审理查明,潘某提交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其存在隐私受到损害的事实,也不足以证明何某存在侵犯其隐私权的主观过错,故法院认为,潘某主张精神受到侵害要求赔偿,法院 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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