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北楚泽云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K5HE8X
法定代表人:张泽
住所:洪山区雄楚大道21号校友创新中心9层01室01号房
经调查,当事人招用周红星等9名劳动者从事造价师、施工员、采购、安全员等工作,但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上述劳动者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工资共计309934.1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将周红星等8名劳动者劳动报酬付清后,逾期未支付劳动者石小玮劳动报酬28847元,未完全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1.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欠薪明细表;3.支付凭证;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襄人社监处告〔2024〕6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在收到缴纳罚款的二维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