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们,你们知道吗?日常使用的电动牙刷、清洁器具等产品,有可能是假货!
近日,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并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判处被告邱某赔偿原告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0万元。
原告某公司是国内外知名的电动牙刷生产企业,其名下多个商标被评定为驰名商标。被告邱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以生产印制有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标识的牙刷头并通过网购平台进行销售为业,销售金额达300万元。2023年,被告邱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某市公安机关抓获。2024年,经法院审理,被告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刑。后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被告答辩称,其已退缴违法所得并已受刑事处罚,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邱某实施假冒原告注册商标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达二年,且在侵权持续期间未参加其他工作,属于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为业,侵权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构成要件,故本院对原告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二倍,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一百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因此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依法判处被告邱某赔偿原告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0万元。
法官提醒: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补偿、惩罚、威慑及预防功能,旨在提高侵权行为的代价,遏制恶意侵权,对进一步优化有利于创新创造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应当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在生产、销售商品时要保证获得权利人授权或进货渠道的正规性,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于侵权行为严重者,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