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与房产中介公司老板分手后辞职。分手三年后,女子与现役军人结婚。结婚8年后,女子因购买二手房与前男友重逢并又互加微信好友。两个月后二人又走在一起。确定关系两个月后,二人开始同居。可刚同居半个月,就被丈夫发现并报警。案发后辩护人认为,二人因生活用品不齐全实际上都没有同居半个月,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法院对此却有不同的意见。
(来源: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人民法院)
男子吴某出生于1987年,在当地经营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吴某是公司法人代表。
女子韩某以前是吴某中介公司的员工,且与吴某是恋爱关系。但后来却因感情破裂导致分手。二人分手后,韩某从公司离职。
男子魏某是现役军人,其回家探亲时,经人介绍认识刚分手的韩某并与其一直保持联系。韩某分手三年后,与魏某登记结婚。
与魏某登记结婚后,韩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并一直与魏某父母共同生活。
与丈夫登记结婚8年后,韩某经过丈夫同意使用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一套二手房。在准备买房时,韩某找到了前同事。
后在前同事的推荐下,韩某购得一套二手房产。在中介公司办理交易手续时,韩某见到了中介公司的老板、前男友吴某。
二人简单交流几句后,又互加了微信好友。在与韩某聊天时,吴某才得知韩某8年前就嫁给了现役军人魏某。
可即便如此,吴某仍然目无法纪,对韩某展开了追求。
重逢两个月后,韩某又与吴某保持男女关系。二人确定关系后,韩某辞去原来的工作,并回到吴某经营的中介公司上班。
又过了两个月后,吴某在10天内共计出资3870元,让韩某分别购买了床、餐桌、晾衣架等物品,搬到吴某名下一套平时无人居住的商品房处,并与韩某开始同居。
然而,二人仅同居半个月就被魏某家人发现。魏某得知此事后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通过二人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拍摄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韩某与吴某重逢两个月后就确定男女关系,期间二人一起到南京旅游。
确定关系两个月后,二人计划同居。但仅同居半个月,就被魏某家人发现并报警。
魏某报警两天后,吴某即被刑事拘留。案发一年两个月后,魏某主动起诉离婚。
刑法第259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只要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检察院认为:
聊天记录证实韩某已明确告知吴某其丈夫是现役军人,可吴某仍然对韩某展开追求并与其同居,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
吴某本人对于检察院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但吴某辩护人却认为:
虽然公安机关证实吴某与韩某“持续”同居半个月,但期间曾因生活用品不齐全,二人并没有入住,间断入住过不应当视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同居”。即便构成,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这样判:
首先,吴某明知韩某的配偶系现役军人,可其却仍然对韩某展开追求。
二人确定关系后,吴某为了方便与韩某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多次出资让韩某购置生活物品搬进吴某名下闲置的商品房并与韩某一起共同居住。
二人保持关系期间,还以公司培训为由一起外出旅游,故已构成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情形。
其次,在某一具体地点同居时间的长短并不影响其同居事实的认定,且吴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导致被害人魏某起诉离婚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即吴某的犯罪行为并非是属于上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故对于吴某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最后,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亦可以酌情对其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以破坏军婚罪,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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