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男子和其他轿车相撞。交警让他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呼气值为458mg/ ml。去医院抽静脉血途中,男子说他肝功能异常,体内自行产生酒精,他并没喝酒,不是醉驾。7日后,司法鉴定中心确认男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4.09mg/100 ml。交警队吊销他驾驶证,并规定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男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交警队处罚决定。男子大怒,把交警队和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分和复议决定。案子先后经过两审,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信源:吉林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29日,祖成开车时,只听砰的一声,他的车子和其他轿车相撞。
幸运的是,虽然车子相撞,人却无大碍。
交警队很快来到,对他做呼气检测。呼气值为458mg/ ml。之后,交警带他去医院抽静脉血检测。
路上,祖成忐忑不安地说:“我真没有醉驾,我只是肝功能异常,身体会自行产生酒精。以前医生也建议我不要开车,是我抱侥幸心理,没想到会跟人家撞车。”
祖成认为,他只是身体有毛病,体内自己产生酒精,不是他喝酒。只要他如实说明情况,就可以了。
但交警本着为他负责的原则,带他去医院做了静脉血检查。
2021年11月4日,距离事发第六天,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事项确认书》:祖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34mg/100ml。
祖成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
11月25日,祖成去医院就诊,医生给他开的诊断书上写着:意识障碍自酿酒综合症。
也就是说,他的身体的确跟常人不同,他体内可以自行酿酒。
祖成大喜,有医生这份诊断证明,可以证实他不是醉驾了。他终于可以洗清自己的冤屈了。
自从被查到醉驾后,他几乎没睡过一个安稳觉,拿到医生诊断书当晚,祖成终于难得地睡了一个好觉。
他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但十八天后,他接到交警队通知,告知他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祖成明确表示放弃这些权利,他认为,有医生诊断证明,足以证明他没有醉驾,又何必要去申辩?
但很快祖成就傻眼了。因为交警队说他醉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既然祖成检测结果是醉驾,那就该按照醉驾来处罚。交警队不但吊销了他的驾照,还规定他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
祖成拿着处罚决定通知书,整个人都不好了。明明是自己身体的原因导致的醉驾,又不是自己故意喝酒导致醉驾。
自己明明已经跟交警队说明情况,却还是被处罚。且这样的处罚如此厉害。
他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市政府维持了交警队的处罚决定。
事后,祖成越想越气,驾照被吊销,五年内不得考取驾照,这是不让他出门的节奏啊,他决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是他把交警队和市政府都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其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祖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是否可认定为醉驾?第二,交警队对组成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1、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交警队提供了司法鉴定结果,证实祖成有醉驾。
祖成说是他身体原因,应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可他提交的最早诊断时间为2021年10月25日。该时间段是在他醉驾发生之后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法规定,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
事发当日,祖成虽没喝酒,但如他所说,他明知自己肝功能异常。明知自身患有酿酒综合症。医生也明确建议他不得开车。
祖成作为一个成年人。就该把交通安全放在心中。这是对他自己和他人的负责行为。
但祖成却没有那么做,他明知自身身体异常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轿车上路,以至于出现交通事故。
即使祖某未饮酒,在明知自身肝功能异常,存在醉酒驾驶风险,仍然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交警队对他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当。
而且,交警队也告知他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是他自己放弃。
所以,交警队对组成作出的处罚有事实依据,且程序合法。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祖成诉求。
一审判决后,祖成不服,提出上诉。
2、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交警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判定并无不当。
《行政诉讼法》第69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祖成诉求。
祖成知道自己身体特殊,就不该开车。因为一旦醉驾,伤害的是他自己和他人。可他却抱着侥幸心理,最终出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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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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