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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律史的第二阶段(有时被称为罗马法的“第二次生命”)始于公元六世纪,但直到公

罗马法律史的第二阶段(有时被称为罗马法的“第二次生命”)始于公元六世纪,但直到公元十一世纪罗马法在西欧被“重新发现”时才真正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律最初是学术研究的对象,后来在欧洲大陆的大部分地区得到了广泛的接受。在这个过程中,中世纪法学家的工作尤为重要,他们系统地研究、解释和调整罗马法,使其适应自己时代的条件和需要。从十五世纪开始,民族国家的兴起和中央集权政治行政管理的日益巩固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罗马法、日耳曼习惯法和教会法之间的关系。民族主义的兴起促使法律编纂的趋势,从而导致了十八和十九世纪欧洲的伟大编纂。当欧洲各国颁布新的民法典时,罗马法不再是直接的法律来源。但由于法典起草者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罗马体系,罗马法的元素以不同的方式和程度融入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此外,通过法律借用或移植的过程,这些法律元素渗透到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   本书首先概述了古代罗马法的历史和宪法框架。罗马人自己也认识到将罗马法置于其历史背景中的必要性。例如,法学家盖乌斯写道,忽略历史原因的人是“不洗手”地处理其主题的人。第 2 章讨论的重点是法律来源(法律的制定方式)、各种来源实施的机制以及每个法律来源影响法律进步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