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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学的历史,不是罗马法本身,而是因为不能完全脱离法律(其唯一的外在表现)来处

罗马法学的历史,不是罗马法本身,而是因为不能完全脱离法律(其唯一的外在表现)来处理罗马法学,我们将以罗马法为例进行说明。然而,这只是为了这个目的;关于罗马法历史的详细描述必须在别处寻找。   我们将以比平常更广泛的含义使用“法学”一词。通常,它仅限于对实际法律(法律教条)的系统思考,特别是排除立法过程。无论如何,在以前的罗马法学记述中已经理解了这一点,但这些记述由此产生的缺陷证明,如此狭隘的法学概念对历史学家来说是毫无价值的。我们对“法律科学”(或“法学”——我们认为这两个术语是同义词)的概念涵盖了与法律、法律的制定、应用、阐述和传播相关的每一项职业。“职业”一词不应局限于谋生或其他经济目的的活动。在其起源于基督教2时,它并没有这样的内涵,而职业的概念,不以经济为目的,或不一定以经济为目的,对于对古代世界进行正确的社会学分析是必不可少的。其本质含义是对某个特定活动领域的永久奉献,而不是偶尔的业余爱好。这种对某一特定主题的持续关注产生了一种超越一般熟识的专业亲密关系。由此产生的专业知识,连同为获得这些知识而进行的活动,我们称之为“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