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到罗马人民的法律是非常不寻常的,显然是指奥古斯都早期的官职制度。在奥古斯都时代恢复的共和制度中,只有人民的法律才能赋予帝国权。公元 6 年——犹太成为一个省份的那年——一位骑士军事总督被派往撒丁岛代替年度总督,他被赋予的权力不太可能明显低于他的前任。2 在一份公元 67 年的撒丁岛文件中,该文件讲述了该岛某些行政纠纷的历史,相同的术语适用于骑士总督的管辖权和总督的管辖权。3 在克劳狄一世统治下,这些骑士总督开始使用检察官一词,克劳狄一世统治下的毛里塔尼亚第一任总督被称为 pro curator pro legato。这表明他的地位类似于帝国使节。撒丁岛的骑士总督也曾被授予类似的头衔,下一位证人是约瑟夫斯。在他《犹太战争》中一个著名的段落中,他指出,第一任总督科波尼乌斯被赋予权力“处死”。这是模棱两可的。乍一看,它似乎是指律师所说的ius gladii,即剑的权利,在当时,这意味着它的持有者对他军队中的罗马公民拥有死亡的权力。 但《犹太古史》中的平行段落只说:“科波尼乌斯被派去……拥有对犹太人的最高权力。”在建立新的罗马政府的背景下,约瑟夫斯在他的《犹太战争》中也更有可能认为,就刑事和政治管辖权而言,总督被赋予了相当于总督的统治权。骑士总督指挥着军队。虽然他们的部队通常不是军团部队,而是当地的辅助部队,但他们的指挥官和百夫长往往是罗马人。因此,长官需要纪律权力(通常来自统治权)来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指挥权,但几乎不需要处决罗马人的权力。